竞马法施行规则
暂译
(1954年9月13日 农林省令第55号)
修改 1962年7月16日 农林省令第38号 部分修改竞马法施行规则的省令
[中略]
2005年4月1日 农林水产省令第54号 部分修改竞马法施行规则的省令
根据竞马法(1948年法律第158号)第16条及第25条的规定,为实施竞马法,制定竞马法施行规则如下。
竞马法施行规则
目录
第1章 中央竞马(第1条~第28条)
第2章 地方竞马(第29条~第54条)
第3章 其他细则(第55条~第60条)
附则
第1章 中央竞马
(竞马场)
第1条 竞马法(1948年法律第158号。以下称之为“法”。)第2条、农林水产省令规定的竞马场为札幌、函馆、福岛、新泻、中山、东京、中京、京都、阪神及小仓竞马场。
(竞马的举行)
第2条 法第3条农林水产省令规定的范围如下。
| (1) | 1年中可举办的次数(指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所举行的次数。下同。)为 36次 |
|
| (2) | 1个竞马场1年的举办次数为5次(当某个竞马场由于天灾地变、竞马场的修复以及其他不得已的理由,1年举办的次数不到5次时,其他竞马场可在5次的基础上加上该竞马场未能举办的次数) | |
| (3) | 1次的举办天数为8天(若举办日内由于天灾地变及其他不能归咎于日本中央竞马会(以下称之为“竞马会”。)的原因不能完成预定场数2分之1以上的赛马场数,则举办天数可在8天的基础上加上不能完成2分之1以上赛马场数的举办日的天数) | |
| (4) | 1天的赛马场数为12场 |
2 法第3条农林水产省令规定的日程安排须符合下列各款条件之一。
| (1) | 星期天、星期六、国民节日相关的法律(1948年法律第178号)规定的休息日、1月5日至1月7日,以上任意日期构成的日程 | |
| (2) | 上款日程安排中规定的举办日期由于天灾地变及其他不能归咎于竞马会的原因,变更为上款规定的日期以外的日期时,变更后的举办日期仅限于星期一、星期二、星期五(仅限于该举办日所属举办赛次的下一赛次举办开始日的前一天为止的期间。) |
(竞马实施相关业务的委托)
第3条 竞马法施行令(1948年政令第242号。以下称之为“令”。)第3条第2项中农林水产省令所规定的个人如下。
| (1) | 成年被监护人、被保护人以及破产且尚未恢复权利的人 | |
| (2) | 被处以监禁以上刑事处罚的人 | |
| (3) | 因违反法、日本中央竞马会法(1954年法律第205号)、自行车竞技法(1948年法律第209号)、小型机动车竞赛法(1950年法律第208号)或者摩托艇竞赛法(1951年法律第242号)的规定而被处以罚款的人 | |
| (4) | 根据令第14条第1项第4款(包括令第17条之7中适用的情况在内。下同。)的规定,被禁止或被停止参加竞马会、都道府县或指定市町村举办的竞马活动的人 | |
| (5) | 有足够的理由被认为有实施团伙或习惯性暴力不法行为及其他犯罪行为的可能,有实施防止暴力团伙成员不当行为相关法律施行规则(1991年国家公安委员会规则第4号)第1条各款中所列行为的可能的人 | |
| (6) | 与中央竞马相关的马主、练马师、骑师以及饲养或者训练竞赛用马的协助者 | |
| (7) | 除上述各款所规定的人员外,有足够理由被认为有可能会妨碍竞马公正的人 | |
| (8) | 身为法人,其董事(无论使用何种称谓,只要有董事或董事以上职权或支配权者均包括在内。下同。)中有人符合上述各款中的任一款时 | |
| (9) | 符合第5款情况的个人通过出资、融资、交易及其他途径对其事业活动拥有决定性影响力者 |
(入场费用)
第4条 法第4条农林水产省令规定的人员如下。
| (1) | 国会议员 | |
| (2) | 与竞马相关的政府职员 | |
| (3) | 竞马会的董事及职员 | |
| (4) | 根据法第3条之2的规定,受委托办理与竞马实施相关事务的都道府县、市町村或者部分事务公会等(部分事务公会指地方自治法(1947年法律第67号)第284条第1项规定的部分事务公会或广域联合会。第31条第1项第4款亦同。)的职员中与该受委托事务相关的人员 | |
| (5) | 注册成为中央竞马的马主的人员 | |
| (6) | 与中央竞马相关的马主、练马师、骑师以及饲养或者训练竞赛用马的协助者 | |
| (7) | 竞马会规章中作了规定的竞马学识经验丰富人士、中央竞马相关的报道人员、从事中央竞马事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人员 |
2 法第4条农林水产省令规定的金额为100日元。
(电磁性记录)
第5条 法第5条第3项农林水产省令规定的记录是指在磁盘(含通过类似方法可切实记录某些事项的物件。)特制的文件上记录的内容。
(胜马投注法的种类)
第6条 法第6条农林水产省令规定的胜马投注法分为连赢单式胜马投注法和连赢复式胜马投注法。
2 法第6条农林水产省令规定的投注法的种类为根据下列各款所列胜马投注法的分类在相应各款中分别列举的内容。
(1)连赢单式胜马投注法
a 组别号二连赢单式胜马投注法
b 马鞍号二连赢单式胜马投注法
c 马鞍号三连赢单式胜马投注法
(2)连赢复式胜马投注法
a 组别号二连赢复式胜马投注法
b 普通马鞍号二连赢复式胜马投注法
c 扩大马鞍号二连赢复式胜马投注法
d 马鞍号三连赢复式胜马投注法
(3)重赢式胜马投注法
a 二重赢独赢式胜马投注法
b 三重赢独赢式胜马投注法
c 四重赢独赢式胜马投注法
d 五重赢独赢式胜马投注法
e 二重赢马鞍号二连赢单式胜马投注法
f 二重赢普通马鞍号二连赢复式胜马投注法
(胜马决定方法以及胜马投注法的实施方法)
第7条 独赢式胜马投注法中,将获得第1名的马作为胜马。
2 复赢式胜马投注法中,胜马投注券开始出售时,出赛马匹为5匹以上、7匹以下时,将获得第1名及第2名的马作为胜出马匹;出赛马匹为8匹以上时,将获得第1名、第2名及第3名的马作为胜马。
3 连赢单式胜马投注法中,组别号二连赢单式胜马投注法及马鞍号二连赢单式胜马投注法按照到达名次将获得第1名及第2名的马匹作为一组胜马,马鞍号三连赢单式胜马投注按照到达名次法将获得第1名、第2名及第3名的马匹作为一组胜马。
4 连赢复式胜马投注法中,组别号二连赢复式胜马投注法及普通马鞍号二连赢复式胜马投注法将获得第1名及第2名的马作为一组胜马,扩大马鞍号二连赢复式胜马投注法将获得第1名及第2名的马、获得第1名及第3名的马以及获得第2名及第3名的马作为一组胜马,马鞍号三连赢复式胜马投注法将获得第1名、第2名及第3名的马作为一组胜马。
5 重赢式胜马投注法中,二重赢独赢式胜马投注法就同一天的两场比赛将独赢式胜马投注法中作为胜马的马匹作为一组胜马,三重赢独赢式胜马投注法就同一天的三场比赛将独赢式胜马投注法中作为胜马的马匹作为一组胜马,四重赢独赢式胜马投注法法就同一天的四场比赛将独赢式胜马投注法中作为胜马的马匹作为一组胜马,五重赢独赢式胜马投注法法就同一天的五场比赛将独赢式胜马投注法中作为胜马的马匹作为一组胜马,二重赢马鞍号二连赢单式胜马投注法就同一天的两场比赛将马鞍号二连赢单式胜马投注法中作为胜马的马匹作为一组胜马,二重赢普通马鞍号二连赢复式胜马投注法就同一天的两场比赛将普通马鞍号二连赢复式胜马投注法中作为胜马的马匹作为一组胜马。
6 组别号二连赢单式胜马投注法根据附录第1到附录第3所示的任一例子赋予马匹组别号,组别号二连赢复式胜马投注法根据附录第3到附录第5所示的任一(农林水产大臣指定的中央竞马竞马场的比赛依据附录1的例子)例子赋予马匹组别号。
7 第6项所规定的马匹的组别号在组别号二连赢单式胜马投注法及组别号二连赢复式胜马投注法中视作该马的马鞍号。
8 法第6条规定的各类胜马投注法的胜马由该场比赛(重赢式胜马投注法中指最后一场比赛)的举办执行委员的名次宣言决定。
第8条 比赛中,除根据竞马会规章的规定失去比赛资格的马外,最先到达终点的马为第1名;对于其他的马,则在比其更早到达终点的马匹的数目上加上1,作为该马的名次。但,若比赛中出现有马匹冲撞其他马匹,以及其他根据竞马会规章的规定属于妨碍其他马匹比赛的行为时,各马匹到达终点的顺序由竞马会规章另行规定。
2 组别号二连赢单式胜马投注法、马鞍号二连赢单式胜马投注法、组别号二连赢复式胜马投注法、普通马鞍号二连赢复式胜马投注法以及扩大马鞍号二连赢复式胜马投注法中,当获得第1名的马有2匹以上时,将这些马中的任意1匹定为第2名。
3 扩大马鞍号二连赢复式胜马投注法中,获得第2名的马有2匹以上时,将这些马中的任意1匹定为第3名。
4 马鞍号三连赢单式胜马投注法及马鞍号三连赢复式胜马投注法中,获得第1名的马有3匹以上时,将其中任意2匹马定为第2名和第3名,获得第1名的马有2匹时,将其中的任意1匹定为第2名,获得第2名的马有2匹以上时,将这些马中的任意1匹定为第3名。
第9条 独赢式胜马投注法适用于胜马投注券开始出售时出赛马匹达2匹以上的所有比赛,复赢式胜马投注法适用于胜马投注券开始出售时出赛马匹达5匹以上的所有比赛。但,获得农林水产大臣的批准的场合,不受本规定限制。
2 三重赢独赢式胜马投注法、四重赢独赢式胜马投注法、五重赢独赢式胜马投注法、二重赢马鞍号二连赢单式胜马投注法及二重赢普通马鞍号二连赢复式胜马投注法1天内不得分别使用两次以上。
(指定重嬴式胜马投注法)
第10条 法第9条第1项农林水产省令规定的投注法种类为三重赢独赢式胜马投注法、四重赢独赢式胜马投注法、五重赢独赢式胜马投注法、二重赢马鞍号二连赢单式胜马投注法以及二重赢普通马鞍号二连赢复式胜马投注法。
(兑换奖金的最高限额)
第11条 法第9条第2项农林水产省令规定的兑换奖金的最高限额为2千万日元。
(指定重赢式胜马投注法停止实施时的处理)
第12条 指定重赢式胜马投注法停止实施时,尽管该指定重赢式胜马投注法实施到最后,但胜马投注中仍未出现投中者时,可不受第7条第5项规定的限制,根据下列各款所列指定重赢式胜马投注法的分类,将相应各款规定的胜马作为胜出马匹。
| (1) | 三重赢独赢式胜马投注法 就与该胜马投注法相关的三场比赛中的两场比赛,将根据独赢式胜马投注法成为胜马的马匹作为一组胜马 | |
| (2) | 四重赢独赢式胜马投注法 就与该胜马投注法相关的四场比赛中的三场比赛,将根据独赢式胜马投注法成为胜马的马匹作为一组胜马 | |
| (3) | 五重赢独赢式胜马投注法 就与该胜马投注法相关的五场比赛中的四场比赛,将根据独赢式胜马投注法成为胜马的马匹作为一组胜马 | |
| (4) | 二重赢马鞍号二连赢单式胜马投注法 就与该胜马投注法相关的两场比赛中的一场比赛,将根据马鞍号二连赢单式胜马投注法成为胜马的马匹作为胜马 | |
| (5) | 二重赢普通马鞍号二连赢复式胜马投注法 就与该胜马投注法相关的两场比赛中的一场比赛,将根据普通马鞍号二连赢复式胜马投注法成为胜马的马匹作为胜马 |
2 指定重赢式胜马投注法停止实施时,交付兑换奖金,并且当法第9条第1项及第3项规定的加算金出现剩余时,将该剩余金额作为竞马会的收入。
(申请注册马主)
第13条 法第13条第1项马主注册(以下称之为“注册马主”。)的申请须根据下面各款列出的申请者的分类,在申请书上填写相应各款所列事项,提交给竞马会。
(1)个人申请者
a 地址
b 姓名
c 出生年月日
(2)法人申请者
a 地址
b 名称
c 法人代表的地址、姓名及出生年月日
(3)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公会(第14条第1项第3款、第15条第12款以及第13款、第17条第1款及第5款、第18条第4款、第6款及第8款中称之为“公会”。)申请者
a 事务所的地址
b 名称
c 公会成员的地址、姓名及出生年月日
d 代表者的姓名
2 前项申请书须附上竞马会规章规定的文件。
(实施注册)
第14条 当有人提出第13条的注册申请时,除根据下一条规定拒绝注册的情况外,竞马会须根据下面各款列出的申请者的分类,在马主登记簿上登记相应各款所列事项。
(1)个人
a 第13条第1项第1款所列事项
b 注册编号
c 注册日期
(2)法人
a 第13第1项第2款所列事项
b 前款b及c所列事项
(3)公会
a 第13条第1项第3款所列事项
b 第1款b及c所列事项
2 竞马会实施了前项所规定的注册时,必须不迟延地将结果通知申请者,并发放马主注册证。
(拒绝注册)
第15条 注册马主的申请者符合下列各款中的任一款时,或者注册申请书或其附加文件中的重要事项存在不实记载时,竞马会须拒绝其注册。
| (1) | 成年被监护人、被保护人以及破产后尚未恢复权利的人 | |
| (2) | 被处以监禁以上刑事处罚的人 | |
| (3) | 因违反法、日本中央竞马会法、自行车竞技法、小型机动车竞赛法或者摩托艇竞赛法的规定而被处以罚款者 | |
| (4) | 根据令第14条第1项第4款的规定,被禁止或被停止参加竞马会、都道府县或指定市町村举办的竞马活动的人 | |
| (5) | 有足够的理由被认为有实施团伙或习惯性暴力不法行为及其他犯罪行为的可能,有实施防止暴力团伙成员不当行为相关法律施行规则第1条各款中所列行为的可能的人 | |
| (6) | 竞马会的董事及职员 | |
| (7) | 日本中央竞马会法第18条之2第1项规定的审查会(以下称之为“审查会”。)的委员 | |
| (8) | 与中央竞马相关的练马师、骑师及协助饲养或者训练竞赛用马的人员 | |
| (9) | 因符合第17条第3款(仅限于与第2款或者第3款相关的部分。)或者第18条第2款到第4款的规定中的任一款,而根据第17条或者第18条的规定被取消注册,且自被取消注册之日起未满5年者 | |
| (10) | 除上述各款所规定的人员外,有足够理由被认为有可能会妨碍竞马公正的人 | |
| (11) | 身为法人,其董事中有人符合上述各款中的任一款时 | |
| (12) | 身为公会,但却没有签署以马匹参加中央竞马的比赛为目的的民法(1896年法律第89号)第667条所规定的公会合同 | |
| (13) | 身为公会,其成员中存在法人或者存在符合第1款到第10款中任一款的人员者 |
(登记簿中记载事项的变更)
第16条 第14条第1项各款所列事项发生变更时,马主注册者须毫不迟延地向竞马会申报变更情况。
2 前项申报须附上竞马会规章规定的文件。
(取消注册)
第17条 马主注册者符合下列各款中的任一款时,竞马会须取消其注册。
| (1) | 判明注册者已死亡时(若为法人或公会,则指判明该组织解散时)。 | |
| (2) | 注册者提出主销注册申请时。 | |
| (3) | 符合第15条第1款到第4款、第6款到第8款或者第12款的规定中的任一款时。 | |
| (4) | 身为法人,其董事中有人符合第15条第1款到第4款、或者第6款到第8款的规定中的任一款时。 | |
| (5) | 身为公会,其成员中存在法人或者有成员存在符合第15条第1款到第4款、或者第6款到第8款的规定中的任一款情况时。 |
第18条 马主注册者符合下列各款中的任一款时,竞马会可取消其注册。
| (1) | 判明注册者有足够的理由被认为有实施团伙或习惯性暴力不法行为及其他犯罪行为的可能,有实施防止暴力团伙成员不当行为相关法律施行规则第1条各款中所列行为的可能时。 | |
| (2) | 判明注册者以不正当手段获得马主注册时。 | |
| (3) | 让他人使用、伪造或篡改其马主注册证书时。 | |
| (4) | 让并非自己所有的马匹(该马主若为公会则指不属于该公会财产的马匹)以自己的名义出赛时。 | |
| (5) | 除第17条第3款、第4款以及前面各款规的情形外,判明马主有足够的理由妨碍竞马公正的。 | |
| (6) | 马主无正当理由,自注册马主之日起1年内,未拥有法第14条规定的接受过注册的马(以下称之为“注册马”)时,或者失去注册马所有权的时间超过1年以上时(若该马主为公会时,则指的是:马主无正当理由,自接受马主注册之日起1年内未拥有作为公会财产的注册马时或者公会财产中失去注册马所有权的时间已经超过1年时。) | |
| (7) | 身为法人,其董事中有人符合第15条第5款、第9款或者第10款规定中的任一款时。 | |
| (8) | 身为公会,其成员中有符合第15条第5款、第9款或者第10款规定中的任一款时。 | |
| (9) | 没有及时进行第16条第1项的申报时。 |
(注销注册)
第19条 马主注册者根据第17条或者第18条的规定取消注册时,竞马会须注销其注册。
(练马师或骑师的执照)
第20条 法第16条第1项规定的执照,练马师执照根据第21条规定,发放给通过练马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骑师执照则按照令第5条规定的比赛种类,发放给通过骑师资格考试的人员。
(练马师及骑师的资格考试)
第21条 练马师或者骑师的资格考试由竞马会实施,每年不超过两次。但,可为在国外获得练马或者乘骑执照的人员临时设考。
2 前项所述资格考试中,骑师资格考试按照令第5条规定的比赛种类举行。
3 竞马会举办练马师资格考试或者骑师资格考试(根据第1项但书的规定临时设考的情况除外。)时,须规定考试地点、考试日期、报考手续以及其他有关考试的详细内容目,并在考试实施的20天前予以公布。
4 练马师的资格考试,报考人员的年龄须在28岁以上;骑师的资格考试,报考人员的年龄须在16岁以上。但,对于已在国外获得了与练马相关的执照的不满28岁的人员,竞马会认为可以参加考试的,不在此限。
5 练马师资格考试或者骑师资格考试须按照下列项目实施。但,对于已取得或曾经取得中央竞马练马师执照或骑师执照的人、曾经取得过国营竞马(指的是,日本中央竞马会法附则第12项的规定修改前,法第1条第2项中规定的国营竞马。)练马师执照或者骑师执照的人、已在国外取得练马师执照或骑师相关执照的人、或者在骑师资格考试中同时接受2种以上的比赛考试的人、或者同时接受2种以上上述考试的人,可免除其中部分考试。
| (1) | 体能 | |
| (2) | 学识 | |
| (3) | 人品 | |
| (4) | 练马技术或者乘骑技术 |
(不符合练马师或者骑师资格的事由)
第22条 属于下列各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能取得练马师执照或骑师执照。
| (1) | 成年被监护人、被保护人以及破产后尚未恢复权利者 | |
| (2) | 被处以监禁以上刑事处罚的人 | |
| (3) | 因违反法、日本中央竞马会法、自行车竞技法、小型机动车竞赛法或者摩托艇竞赛法的规定而被处以罚款者。 | |
| (4) | 根据令第14条第1项第4款的规定,被禁止或被停止参加竞马会、都道府县或指定市町村举办的竞马活动的人 | |
| (5) | 有足够的理由被认为有实施团伙或习惯性暴力不法行为及其他犯罪行为的可能,有实施防止暴力团伙成员不当行为相关法律施行规则第1条各款中所列行为的可能的人 | |
| (6) | 竞马会的董事及职员 | |
| (7) | 审查会的委员 | |
| (8) | 与中央竞马相关的马主 | |
| (9) | 符合第25条第3款(仅限与第2款或者第3款相关的部分。)或者第26条第2款或者第3款中的任一款,根据第25条或者第26条规定被吊销执照,且自执照吊销日起算未满5年的人 | |
| (10) | 除前面各款规定外,有足够理由被认为有可能会妨碍竞马公正及妨碍竞马安全实施的人 |
(执照的发放等)
第23条 除符合第22条各款规定中的任一款的人员外,对于练马师资格考试或者骑师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竞马会应毫不迟延地批准其练马师资格或者骑师资格,并同时发放练马师执照或者骑师执照。对于上述情况下,通过练马师资格考试及骑师资格考试两项考试的人员,根据其意愿只发放两种执照中的一种。
第24条 练马师执照或者骑师执照自执照发放之日起1年(对于通过基于第21条第1项中但书所规定的临时资格考试的人员发放的执照,其有效期限为1年内,且为竞马会规章所规定的期限)有效。
(取消执照)
第25条 当取得练马师或骑师执照的练马师或者骑师符合下列各款中的任一款时,竞马会须取消其执照。
| (1) | 死亡时。 | |
| (2) | 提出取消执照申请时。 | |
| (3) | 符合第22条第1款至第4款或者第6款至第8款规定中的任一款时。 |
第26条 取得练马师或者骑师执照的练马师或者骑师符合下列各款中的任一款时,竞马会可取消其执照。
| (1) | 判明其有足够的理由被认为有实施团伙或习惯性暴力不法行为及其他犯罪行为的可能,有实施防止暴力团伙成员不当行为相关法律施行规则第1条各款中所列行为的可能时。 | |
| (2) | 判明其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练马师或者骑师执照时。 | |
| (3) | 让他人使用、伪造或篡改其练马师执照或骑师执照的。 | |
| (4) | 为地方竞马的比赛训练马匹或者乘骑马匹,或者让马匹参加地方竞马的比赛时。 | |
| (5) | 身体有恙,不适合继续担任练马师或者骑师时。 | |
| (6) | 除第25条第3款及前面各款规定外,判明其作为练马师或者骑师,有足够的理由被认为会妨碍竞马公正以及妨碍竞马安全实施时。 |
(资格考试等的报告)
第27条 竞马会欲根据第21条第3项实施公布时,须将该考试的地点及日期报告农林水产大臣;发放练马师或者骑师执照时,须将被批准的练马师或者骑师的籍贯、现住址、姓名及出生年月日报告农林水产大臣;取消练马师或者骑师执照时,须将该练马师或者骑师的姓名及取消理由报告农林水产大臣。
(注册费及执照手续费)
第28条 法第17条农林水产省令规定的注册费及执照手续费的金额如下。
| (1) | 马主注册费 1万日元 | |
| (2) | 马匹注册费 5000日元 | |
| (3) | 彩衣注册费 3000日元 | |
| (4) | 练马师或者骑师执照的手续费 3000日元 |
第2章 地方竞马
(举办的范围及日程安排)
第29条 法第20条第1项农林水产省令中规定的范围如下。
| (1) | 各都道府县的全年举办次数(指毎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所举办的次数。下同。)为:按照附表第1所示左栏所列都道府县的分类,对应右列所列的相应举办次数。 | |
| (2) | 1次的举办天数为6天(若举办日由于天灾地变及其他不能归咎于都道府县或者指定市町村的原因不能完成预定2分之1场数以上的赛马场数时,举办天数可在6天的基础上加上不能完成2分之1以上赛马场数的举办日的天数) | |
| (3) | 1天的竞马场数为12场 |
2 法第20条第1项农林水产省令规定的日程安排须符合下列各款之一。
| (1) | 连续6天的日程 | |
| (2) | 前款日程安排中规定的举办日期由于天灾地变及其他不能归咎于都道府县或者指定市町村的原因,变更为上款规定的日期以外的日期时,变更后的日期仅限变更为自变更举办日起算后7天内(仅限于该举办日所属举办赛次的下一赛次举办前一天为止的期间。)的日期 |
(竞马实施相关业务的委托)
第30条 令第17条之3第10项农林水产省令规定的个人如下。
| (1) | 成年被监护人、被保护人及破产后尚未恢复权利者 | |
| (2) | 被处以监禁以上刑事处罚的人 | |
| (3) | 因违反法、日本中央竞马会法、自行车竞技法、小型机动车竞赛法或者摩托艇竞赛法的规定而被处以罚款者。 | |
| (4) | 根据令第14条第1项第4款的规定,被禁止或被停止参加竞马会、都道府县或指定市町村举办的竞马活动的人 | |
| (5) | 有足够的理由被认为有实施团伙或习惯性暴力不法行为及其他犯罪行为的可能,有实施防止暴力团伙成员不当行为相关法律施行规则第1条各款中所列行为的可能的人 | |
| (6) | 与地方竞马相关的马主、练马师、骑师及协助饲养或者训练竞赛用马的人员 | |
| (7) | 除上述各款所规定的人员外,有足够理由被认为有可能会妨碍竞马公正的人 | |
| (8) | 身为法人,其董事中有人符合上述各款中的任一款时 | |
| (9) | 符合第5款情况的个人通过出资、融资、交易及其他途径对其事业活动拥有决定性影响力的法人。 |
(入场费用)
第31条 法第22条中适用的法第4条农林水产省令规定的人员如下。
| (1) | 国会议员 | |
| (2) | 与竞马相关的政府职员 | |
| (3) | 与地方竞马相关的都道府县或者指定市町村的议会的议员 | |
| (4) | 与地方竞马相关的都道府县职员、市町村职员或者部分事务公会等的职员 | |
| (5) | 根据法第21条规定,受委托办理与竞马实施相关的事物的竞马会的董事及职员 | |
| (6) | 地方竞马全国协会(以下称之为“协会”。)的董事及职员 | |
| (7) | 注册成为地方竞马的马主的人员 | |
| (8) | 与地方竞马相关的练马师、骑师以及协助饲养或者训练竞赛用马的人员 | |
| (9) | 都道府县或者指定市町村的竞马实施规程中作了规定的竞马学识经验丰富人士、地方竞马相关的报道人员、从事地方竞马事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人员 |
2 法第22条中使用的法第4条农林水产省令规定的金额为50日元。
(注册费及执照手续费)
第32条 法第22条中适用的法第17条农林水产省令规定的注册费及执照手续费的金额如下。
(1)马主注册费 1万日元
(2)马匹注册费 2000日元
(3)练马师或者骑师执照手续费 2000日元
(缴纳给协会的交付金)
第33条 法第23条第1项第2款农林水产省令规定的金额为:按照附表第2所示左栏所列1次举办时胜马投注券销售金额的分类,对应右列所列相应金额。
第34条 法第23条第2项农林水产省令规定的交付期限为30天。
(交付金的特例)
第35条 法第23条之2第1项第2款农林水产省令规定的期限为1年。
第36条 法第23条之2第2项第4款农林水产省令规定的事项为每个特例期限该项第2款的1号交付金的缴纳金额。
2 特例期限以及前项1号交付金的缴纳金额按照规定须每年度等额缴纳该1号交付金。但,该1号交付金若存在更合理的缴纳方法,可按照该缴纳方法处理。
第37条 法第23条之2第4项农林水产省令规定的事项如下。
| (1) | 竞马事业收支改善的基本方针 | |
| (2) | 竞马事业的收支状况 | |
| (3) | 竞马事业的收支改善所需对策 | |
| (4) | 显示通过前款措施改善竞马事业收支程度的指标 | |
| (5) | 截止到最后特例期限的竞马事业收支的预测 |
2 都道府县或者指定市町村欲实施法第23条之2第2项所规定的协商时,须附上法第23条之2第4项所规定的证明议会表决的书面文件。
第38条 前2条的规定适用于法第23条之4第2项中,适用于法第23条之2第2项及第4项的规定的情况。
第39条 法第23条之6第2项第5款农林水产省令规定的事项如下。
| (1) | 竞马事业的收支状况 | |
| (2) | 不退出竞马事业时,竞马事业收支的预测 | |
| (3) | 法第23条之6第2项第3款的经费的细目及计算基础 | |
| (4) | 欲用作前款部分经费的特例对象交付金之外的特例对象交付金的缴纳期限及每个期限的交付金额 |
2 欲实施法第23条之6第2项所规定的协商的都道府县或者指定市町村须附上证明存在第23条之6第1项及第3项所规定的议会决议的书面文件。
3 征得法第23条之6第2项所规定的农林大臣的同意的都道府县或者指定市町村,在第23条之6第2项第2款期限结束、且出现该同意相关的该项第4款的特例对象交付金存在剩余的情况下,须毫不迟延地将剩余金额交付给协会。
(申请批准竞马合作计划)
第40条 欲申请法第23条之7第1项所规定的批准事项的都道府县或者指定市町村须在申请书上附上第23条之7第2项第6款所述的协议会的规章。
(竞马合作计划的记载事项)
第41条 法23条之7第2项第7款中农林水产省令规定的事项如下。
| (1) | 每个相应都道府县或者相应指定市町村的竞马事业的收支状况 | |
| (2) | 法23条之7第2项第2款的期限内,每个相应都道府县或者相应指定市町村的竞马事业的收支预测 | |
| (3) | 相应都道府县或者相应指定市町村单独实施的竞马事业的收支改善措施 |
(与达成协会目的所需业务相关事项的审批申请)
第42条 协会欲得到法第23条之28第2项所述的农林水产大臣的认可,须向其提交记载有下列事项的申请书。
| (1) | 业务的内容及方法 | |
| (2) | 业务开始的日期 | |
| (3) | 开展业务所需资金金额及资金筹措方法 | |
| (4) | 开展业务的理由 |
(业务方法书审批申请)
第43条 协会欲就法第23条之29第1项的业务方法书申请得到农林水产大臣的认可时,须向其提交记载有下列事项的申请书。
(1)欲设定或者变更的业务方法书的条款
(2)设定或者变更的理由
(3)实施时间
(业务方法书的记载事项)
第44条 法第23条之29第2项第4款中农林水产省令规定的事项如下。
| (1) | 练马师及骑师培养及训练的相关事项 | |
| (2) | 裁判员以及办理与地方竞马实施相关事务的其他人员的培养、训练的相关事项,以及上述人员的派遣以及斡旋的相关事项 |
(适用规定)
第45条 第5条的规定适用于与地方竞马相关的电磁性记录。在这种情况下,有关第5条中“法第5条第3项”的表述可替换为“法第22条中适用的法第5条第3项”。
2 第6条至第9条的规定适用于与地方竞马相关的胜马投注法的种类(指的是法第22条中适用的法第6条中规定的胜马投注法的种类。本项下述内容及第51条第3款同之。)、胜出马匹的决定方法以及胜马投注法的实施方法。在这种情况下,有关第6条中“法第6条”的表述可替换为“法第22条中适用的法第6条”;第7条第6项中有关“附录第3到附录第5的任一内容(农林水产大臣指定的中央竞马竞马场的比赛依据附录1的例子)”的表述可替换为“附录第1到附录第5的任一内容”,同条第8项中“法第6条规定的胜马投注法的种类”的表述可替换为“胜马投注法的种类”;第8条第1项中“竞马会规章”的表述可替换为“都道府县或者指定市町村的竞马实施相关的规程”;第9条第1项中“的批准的场合”的表述可替换为“另行规定的场合”。
3 第10条至第12条的规定适用于与地方竞马相关的指定重赢式胜马投注法。在这种情况下,第10条中“法第9条第1项”的表述可替换为“法第22条中适用的法第9条第1项”;第11条中“法第9条第2项”的表述可替换为“法第22条中适用的法第9条第2项”;第12条第1项中“第7条第5项”的表述可替换为“第45条第2项中适用的第7条第5项”,同条第2项中“法第9条第1项及第3项”的表述可替换为“法第22条中适用的法第9条第1项及第3项”,“竞马会”的表述可替换为“都道府县或者指定市町村”。
4 第13条至第26条(第15条第7款以及第22条第7款除外。)的规定适用于地方竞马的马主注册以及练马师、骑师执照。在这种情况下,第13条第1项中“法第13条第1项”的表述可替换为“法第22条中适用的法第13条第1项”,“竞马会”的表述可替换为“协会”,同项第3款中“第14条第1项第3款、第15条第12款以及第13款、第17条第1款及第5款、第18条第4款、第6款及第8款”的表述可替换为“第45条第4项中适用的第14条第1项第3款、第15条第12款以及第13款、第17条第1款及第5款、第18条第4款、第6款及第8款”,同条第2项中“竞马会规章”的表述可替换为“协会的业务方法书”;第14条第1项各款的列举以外的部分中“竞马会”的表述可替换为“协会”,“第13条”的表述可替换为“第45条第4项中适用的第13条”,“下一条”的表述可替换为“第45条第4项中适用的下一条”,同项第1款中“第13条第1项第1款”的表述可替换为“第45条第4项中适用的第13条第1项第1款”,同项第2款中“第13条第1项第2款”的表述可替换为“第45条第4项中适用的第13条第1项第2款”,同项第3款中“第13条第1项第3款”的表述可替换为“第45条第4项中适用的第13条第1项第3款”,同条第2项中“竞马会”的表述可替换为“协会”,“前项”的表述可替换为“第45条第4项中适用的前项”;第15条各款列举内容以外的部分中“竞马会”的表述可替换为“协会”,同条第6款中“竞马会的董事及职员”的表述可替换为“协会的董事及职员以及地方竞马相关的都道府县或者指定市町村的职员”,同条第8款中“中央竞马”的表述可替换为“地方竞马”,同条第9款中“因符合第17条第3款(仅限于与第2款或者第3款相关的部分。)或者第18条第2款到第4款的规定中的任一款,而根据第17条或者第18条的规定”的表述可替换为“第45条第4项中适用的第17条第3款(仅限于与第2款或者第3款相关的部分。)或者第18条第2款到第4款的规定中的任一款,而根据第45条第4项中适用的第17条或者第18条的规定”,同条第12款中“中央竞马”的表述可替换为“地方竞马”;第16条第1项中“第14条第1项各款”的表述可替换为“第45条第4项中适用的第14条第1项的各款”,“竞马会”的表述可替换为“协会”,同条第2项中“竞马会规章”的表述可替换为“协会的业务方法书”;第17条中“竞马会”的表述可替换为“协会”,同条第3款中“第15条第1款到第4款、第6款到第8款或者第12款”的表述可替换为“第45条第4项中适用的第15条第1款到第4款、第6款到第8款或者第12款”,同条第4款中“第15条第1款到第4款或者第6款到第8款”的表述可替换为“第45条第4项中适用的第15条第1款到第4款或者第6款到第8款”,同条第5款中“第15条第1款到第4款或者第6款到第8款”的表述可替换为“第45条第4项中适用的第15条第1款到第4款或者第6款到第8款”;第18条中“竞马会”的表述可替换为“协会”,同条第5款中“第17条第3款及第4款”的表述可替换为“第45条第4项中适用的第17条第3款及第4款”,同条第6款中“法第14条”的表述可替换为“法第22条中适用的法第14条”,同条第7款及第8款中“第15条第5款、第9款或者第10款”的表述可替换为“第45条第4项中适用的第15条第5款、第9款或者第10款”,同条第9款中“第16条第1项”的表述可替换为“第45条第4项中适用的第16条第1项”;第19条中“竞马会”的表述可替换为“协会”,“ 第17条或者第18条”的表述可替换为“第45条第4项中适用的第17条或者第18条”;第20条中“法第16条第1项”的表述可替换为“法第22条中适用的法第16条第1项”,“第21条”的表述可替换为“第45条第4项中适用的第21条”,“令第5条”的表述可替换为“令第17条之4”;第21条第1项中“由竞马会实施,每年不超过两次”的表述可替换为“由协会每业务年度实施,每年度不超过5次”,同条第2项中“令第5条”的表述可替换为“令第17条之4”,同条第3项及第4项中“竞马会”的表述可替换为“协会”,同条第5项但书中“对于已取得或曾经取得中央竞马练马师执照或骑师执照的人、曾经取得过国营竞马(指的是,日本中央竞马会法附则第12项的规定修改前,法第1条第2项中规定的国营竞马。)练马师执照或者骑师执照的人”的表述可替换为“已取得或曾经取得地方竞马的练马师或者骑师执照的人”;第22条第6款中“竞马会的董事及职员”的表述可替换为“协会的董事及职员以及与地方竞马相关的都道府县或者指定市町村的职员”,同条第8款中“中央竞马”的表述可替换为“地方竞马”,同条第9款中“符合第25条第3款(仅限与第2款或者第3款相关的部分。)或者第26条第2款或者第3款中的任一款,根据第25条或者第26条规定”的表述可替换为“符合第45条第4项中适用的第25条第3款(仅限与第2款或者第3款相关的部分。)或者第26条第2款或者第3款中的任一款,根据第45条第4项中适用的第25条或者第26条的规定”;第23条中“竞马会”的表述可替换为“协会”,“第22条各款”的表述可替换为“第45条第4项中适用的第22条各款”;第24条中“第21条第1项中的但书”的表述可替换为“第45条第4项中适用的第21条第1项中的但书”,“竞马会规章”的表述可替换为“协会的业务方法书”;第25条中“竞马会”的表述可替换为“协会”,同条第3款中“第22条第1款到第4款或者第6款到第8款”的表述可替换为“第45条第4项中适用的第22条第1款到第4款或者第6款到第8款”;第26条中“竞马会”的表述可替换为“协会”,同条第4款中“地方竞马”的表述可替换为“中央竞马”,同条第6款中“第25条第3款”的表述可替换为“第45条第4项中适用的第25条第3款”。
(资格考试委员)
第46条 练马师或者骑师资格考试由协会会长从协会董事、职员以及与竞马相关的学识经验丰富人士中任命的资格考试委员实施。
(资格附带的限制)
第47条 协会在发放练马师或者骑师执照的场合,认为需要确保竞马的公正性和考试实施的安全性时,可限定与该执照相关的业务内容,或者限定可实施该业务的竞马场。在这种情况下,须在执照上记载其具体内容。
(骑师资格考试等的报告)
第48条 协会欲实施第45条第4项中适用的第21条第3项所述的公布时,须将该考试的地点及日期以及资格考试委员的姓名及职业报告农林水产大臣;发放练马师或者骑师执照时,须将取得资格的练马师或者骑师的籍贯、现住址、姓名、出生年月日以及根据前条规定对练马师或者骑师资格设置的限制内容报告农林水产大臣;取消练马师或者骑师的执照时,须将该练马师或者骑师的姓名及取消理由报告农林水产大臣。
(地方竞马举办的申报)
第49条 都道府县或者指定市町村欲举办竞马时,须在该竞马举办的30日前就该次竞马向农林水产大臣申报如下事项。
| (1) | 举办该竞马的竞马场 | |
| (2) | 举办日期 | |
| (3) | 各举办日中各比赛的编号、种类及距离 | |
| (4) | 主办执行委员的职务及姓名 | |
| (5) | 竞马举办相关收支的估计 | |
| (6) | 根据法第21条规定委托与实施竞马相关的事务时,明确说明该委托内容的书面文件 |
2 都道府县或者指定市町村作出前项规定的申报后,若欲变更该项第1款至第4款及第6款所列事项,须将变更内容申报农林水产大臣。
(账簿的配备)
第50条 都道府县或者指定市町村须配备帐簿,明确登记与竞马举办相关的收支,并整理好其附属的证明文件。
2 前项的账簿及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为2年。
(地方竞马结束的申报)
第51条 都道府县或者指定市町村举办竞马后,须在该次竞马结束后的30天内将下列事项申报农林水产大臣。
| (1) | 各举办日的总入场人数及总入场费用 | |
| (2) | 各比赛及各马龄的出赛马匹的数目 | |
| (3) | 各举办日中各每种胜马投注法的胜马投注券的销售金额,法第22条中适用的法第12条第6项所规定的退还金额,法第22条中适用的法第7条第1项或者第2项所规定的销售金额,法第22条中适用的法第7条第1项、第2项或者第4项、法第22条中适用的法第8条或者法第22条中适用的法第9条第2项所规定的兑换奖金额,以及都道府县或者指定市町村的奖金金额(若为重赢式胜马投注法,存在法第22条中适用的法第9条第1项或者第3项规定的加算金时,则包含该加算金金额。) | |
| (4) | 伴随胜马投注券的销售、兑奖及法第22条中适用的法第12条第6项规定的退还金的交付而发生的意外情况所涉及的金额 | |
| (5) | 竞马举办相关的收支概要 | |
| (6) | 法第23条第1项规定的交付金的金额 |
(地方竞马相关的预算的申报)
第52条 都道府县或者指定市町村须在每个会计年度的3月31日之前将下一年度与竞马举办相关的岁入岁出的预算申报给农林水产大臣。
2 都道府县或者指定市町村按照前项规定申报的预算发生变更时,须毫不迟延地将变更内容申报给农林水产大臣。
(地方竞马相关的决算等的报告)
第53条 都道府县或者指定市町村须在每个会计年度的6月30日之前,将上一年度与竞马举办相关的岁入岁出的决算及明确竞马收益用途的文件申报给农林水产大臣。
(退出竞马事业的都道府县或者指定市町村的报告)
第54条 征得法第23条之6第2项所规定的农林水产大臣的同意的都道府县或者指定市町村须在该项第2款规定的期限内,于每个会计年度的6月30日之前,将上一年度用于充当该项第3款的经费的特例对象交付金的金额及其细目报告给农林水产大臣。
第3章 其他细则
(凭单的样式)
第55条 根据法第25条第1项的规定进入现场时,法第25条第4项的证明书的样式须使用附记样式第1款;根据该条第3项的规定进入现场时,法第25条第4项的证明书的样式须使用附记样式第2款。
(指定交流比赛相关的特例)
第56条 为提高竞马技术,谋求竞马事业的健康发展,开展竞马会预先指定的中央竞马与地方竞马的交流比赛时,可不受第20条规定的限制。竞马会可免除资格考试,对获得协会执照的练马师或者骑师,可就该指定比赛,授予其练马师或者骑师执照。
2 竞马会指定前项所述比赛时,须毫不迟延地将指定比赛的内容申报农林水产大臣。
3 根据第1项的规定,竞马会授予的练马师及骑师执照仅在指定比赛中有效。
4 为提高竞马技术,谋求竞马事业的健康发展,开展都道府县或者指定市町村预先指定的地方竞马与中央竞马的交流赛时,可不受第45条第4项中适用的第20条的规定的限制。协会可免除资格考试,对获得竞马会执照的练马师或者骑师,可就该指定比赛,授予其练马师或者骑师执照。
5 都道府县或者指定市町村指定前项所述比赛时,须毫不迟延地将指定的内容申报农林水产大臣。
6 根据第4项的规定,协会授予的练马师或者骑师执照仅在指定比赛中有效。
7 根据第1项或者第4项的规定,被授予练马师或者骑师执照的人员不适用第26条第4款(包括第45条第4项中适用的情况。)的规定。
8 竞马会根据第1项规定指定的中央竞马比赛不属于第45条第4项中替换适用的第26条第4款的中央竞马比赛。
9 都道府县或者指定市町村根据第4项的规定指定的地方竞马比赛不属于第26条第4款的地方竞马比赛。
(国際交流比赛相关的特例)
第57条 为发展国际友好关系,提高竞马技术,谋求竞马事业的健康发展,开展竞马会预先指定的中央竞马与国外竞马的交流比赛时,可不受第15条第8款规定的限制。竞马会可对与中央竞马相关的练马师,就参加指定比赛的马匹实施马主注册。
2 竞马会指定前项所述比赛时,须毫不迟延地将指定比赛的内容申报给农林水产大臣。
3 按照第1项规定注册马主者不适用第17条第3款(仅限与第15条第8款相关的部分。)的规定。
第58条 前条规定适用于地方竞马比赛。在这种情况下,前条第1项中“竞马会”的表述可替换为“都道府县或者指定市町村”,“中央竞马”的表述可替换为“地方竞马”,“竞马会”的表述可替换为“协会”,“第15条第8款”的表述可替换为“第45条第4项中适用的第15条第8款”,同条第2项中“竞马会”的表述可替换为“都道府县或者指定市町村”,同条第3项中“第17条第3款(仅限与第15条第8款相关的部分。)”的表述可替换为“第45条第4项中适用的第17条第3款(仅限与第15条第8款相关的部分。)”。
(场外设备的设置)
第59条 农林水产大臣收到令第2条第1项(包括令第17条之7中适用的情况。)的审批申请时,仅当该申請相关的场外设备的位置、构造及设备符合公告中规定的标准时,方可予以批准。
(胜马投注类似行为特例的申请)
第60条 竞马会的职员提交法第29条之2第1项所述的审批申请时,须通过竞马会的理事长实施。
附 则
(施行日期)
1 本省令自1954年9月16日起实施。
(废止省令)
2 废止下述省令。
| (1) | 地方竞马报告规则(1948年农林省令第77号) | |
| (2) | 国营竞马实施规则(1948年农林省令第82号) |
(过渡规定)
3 本省令施行前,都道府县的知事或者指定市町村之长根据地方竞马报告规则的规定提交的报告,视作根据与本省令相当的规定作出的申报。
4 都道府县或者指定市町村可暂时举办为确保顺利开展下列事业所需的资金而实施的竞马(以下称之为“特别竞马”。)。在这种情况下,举办该特別竞马的都道府县地区(指定市町村举办该特別竞马时,指的是该指定市町村地区所在的都道府县地区)的年度举办次数可在附表第1右列所列次数的基础上追加该特別竞马的举办次数。
(1)改善竞马场设施或者周边环境的事业
(2)国际博览会及其他具有高度公益性的事业
5 各都道府县地区根据前项规定每年度可举办的特別竞马次数为3次以内。
6 根据附则第4项规定举办的特別竞马不受第29条第2项规定的限制,该特別竞马的举办日程须符合法第20条第1项中农林水产省令规定的日程。
7 都道府县或者指定市町村根据附则第4项的规定决定举办特別竞马时,必须向农林水产大臣申报下列事项。
| (1) | 特別竞马服务的对象事业 | |
| (2) | 举办特別竞马的竞马场 | |
| (3) | 特別竞马的年度举办次数及举办年月 | |
| (4) | 特別竞马举办相关收支的估计 |
8 都道府县或者指定市町村根据前项规定作出申报后,要再变更其内容时,须向农林水产大臣再次申报变更内容。
[中略]
附 则 (2005年4月1日农林水产省令第54号)
(施行日期)
本省令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 都道府县名称 | 年内举办次数 |
|---|---|
| 北海道 | 43次 |
| 兵库 | 29次 |
| 爱知 | 28次 |
| 岩手、东京、石川、岐阜、佐贺 | 21次 |
| 广岛、高知 | 19次 |
| 熊本 | 17次 |
| 神奈川 | 15次 |
| 琦玉、千叶 | 13次 |
| 其他府县 | 4次 |
| 售价金额 | 须交付给地方竞马全国协会的金额 |
|---|---|
| 不足1亿日元 | 售价金额的千分之1.5 |
| 1亿日元以上不足2亿日元 | 15万日元加上售价金额中超过1亿日元部分的金额的千分之2 |
| 2亿日元以上不足4亿日元 | 35万日元加上售价金额中超过2亿日元部分的金额的千分之2.5后的金额 |
| 4亿日元以上不足8亿日元 | 85万日元加上售价金额中超过4亿日元部分的金额的千分之3后的金额 |
| 8亿日元以上 | 205万日元加上售价金额中超过8亿日元部分的金额的千分之3.5后的金额 |
出赛马匹为2匹时 出赛马匹为3匹时 出赛马匹为4匹时 出赛马匹为5匹时 出赛马匹为6匹时 出赛马匹为7匹时 出赛马匹为8匹时 出赛马匹为9匹时 出赛马匹为10匹时 出赛马匹为11匹时 出赛马匹为12匹时 出赛马匹为13匹时 出赛马匹为14匹时 |
马鞍号 1 2 组别号 1 2 马鞍号 1 2 3 组别号 1 2 3 马鞍号 1 2 3 4 组别号 1 2 3 4 马鞍号 1 2 3 4 5 组别号 1 2 3 4 5 马鞍号 1 2 3 4 5 6 组别号 1 2 3 4 5 6 马鞍号 1 2 3 4 5 6 7 组别号 1 2 3 4 5 6 马鞍号 1 2 3 4 5 6 7 8 组别号 1 2 3 4 5 6 马鞍号 1 2 3 4 5 6 7 8 9 组别号 1 2 3 4 5 6 马鞍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组别号 1 2 3 4 5 6 马鞍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组别号 1 2 3 4 5 6 马鞍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组别号 1 2 3 4 5 6 马鞍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组别号 1 2 3 4 5 6 马鞍号 组别号 以此类推 |
出赛马匹为3匹时 出赛马匹为4匹时 出赛马匹为5匹时 出赛马匹为6匹时 出赛马匹为7匹时 出赛马匹为8匹时 出赛马匹为9匹时 出赛马匹为10匹时 出赛马匹为11匹时 出赛马匹为12匹时 出赛马匹为13匹时 出赛马匹为14匹时 出赛马匹为15匹时 出赛马匹为16匹时 |
马鞍号 1 2 3 组别号 1 2 3 马鞍号 1 2 3 4 组别号 1 2 3 4 马鞍号 1 2 3 4 5 组别号 1 2 3 4 5 马鞍号 1 2 3 4 5 6 组别号 1 2 3 4 5 6 马鞍号 1 2 3 4 5 6 7 组别号 1 2 3 4 5 6 7 马鞍号 1 2 3 4 5 6 7 8 组别号 1 2 3 4 5 6 7 马鞍号 1 2 3 4 5 6 7 8 9 组别号 1 2 3 4 5 6 7 马鞍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组别号 1 2 3 4 5 6 7 马鞍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组别号 1 2 3 4 5 6 7 马鞍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组别号 1 2 3 4 5 6 7 马鞍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组别号 1 2 3 4 5 6 7 马鞍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组别号 1 2 3 4 5 6 7 马鞍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组别号 1 2 3 4 5 6 7 马鞍号 组别号 以此类推 |
出赛马匹为3匹时 出赛马匹为4匹时 出赛马匹为5匹时 出赛马匹为6匹时 出赛马匹为7匹时 出赛马匹为8匹时 出赛马匹为9匹时 出赛马匹为10匹时 出赛马匹为11匹时 出赛马匹为12匹时 出赛马匹为13匹时 出赛马匹为14匹时 |
马鞍号 1 2 3 组别号 1 2 3 马鞍号 1 2 3 4 组别号 1 2 3 4 马鞍号 1 2 3 4 5 组别号 1 2 3 4 5 马鞍号 1 2 3 4 5 6 组别号 1 2 3 4 5 6 马鞍号 1 2 3 4 5 6 7 组别号 1 2 3 4 5 6 7 马鞍号 1 2 3 4 5 6 7 8 组别号 1 2 3 4 5 6 7 8 马鞍号 1 2 3 4 5 6 7 8 9 组别号 1 2 3 4 5 6 7 8 马鞍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组别号 1 2 3 4 5 6 7 8 马鞍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组别号 1 2 3 4 5 6 7 8 马鞍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组别号 1 2 3 4 5 6 7 8 马鞍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组别号 1 2 3 4 5 6 7 8 马鞍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组别号 1 2 3 4 5 6 7 8 马鞍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组别号 1 2 3 4 5 6 7 8 马鞍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组别号 1 2 3 4 5 6 7 8 马鞍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组别号 1 2 3 4 5 6 7 8 马鞍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组别号 1 2 3 4 5 6 7 8 马鞍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组别号 1 2 3 4 5 6 7 8 马鞍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组别号 1 2 3 4 5 6 7 8 马鞍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组别号 1 2 3 4 5 6 7 8 马鞍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组别号 1 2 3 4 5 6 7 8 马鞍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组别号 1 2 3 4 5 6 7 8 马鞍号 组别号 以此类推 |
(备考) 1 出赛马匹为9匹以上时,多个马鞍号可任意编入某个组别号。
2 出赛马匹为10匹以上时,可选用2种以上组别号编制方法中的任一种。
出赛马匹为3匹时 出赛马匹为4匹时 出赛马匹为5匹时 出赛马匹为6匹时 出赛马匹为7匹时 出赛马匹为8匹时 出赛马匹为9匹时 出赛马匹为10匹时 出赛马匹为11匹时 出赛马匹为12匹时 出赛马匹为13匹时 出赛马匹为14匹时 出赛马匹为15匹时 |
马鞍号 1 2 3 组别号 1 2 3 马鞍号 1 2 3 4 组别号 1 2 3 4 马鞍号 1 2 3 4 5 组别号 1 2 3 4 5 马鞍号 1 2 3 4 5 6 组别号 1 2 3 4 5 6 马鞍号 1 2 3 4 5 6 7 组别号 1 2 3 4 5 6 7 马鞍号 1 2 3 4 5 6 7 8 组别号 1 2 3 4 5 6 7 8 马鞍号 1 2 3 4 5 6 7 8 9 组别号 1 2 3 4 5 6 7 8 9 马鞍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组别号 1 2 3 4 5 6 7 8 9 马鞍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组别号 1 2 3 4 5 6 7 8 9 马鞍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组别号 1 2 3 4 5 6 7 8 9 马鞍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组别号 1 2 3 4 5 6 7 8 9 马鞍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组别号 1 2 3 4 5 6 7 8 9 马鞍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组别号 1 2 3 4 5 6 7 8 9 马鞍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组别号 1 2 3 4 5 6 7 8 9 马鞍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组别号 1 2 3 4 5 6 7 8 9 马鞍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组别号 1 2 3 4 5 6 7 8 9 马鞍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组别号 1 2 3 4 5 6 7 8 9 马鞍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组别号 1 2 3 4 5 6 7 8 9 马鞍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组别号 1 2 3 4 5 6 7 8 9 马鞍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组别号 1 2 3 4 5 6 7 8 9 马鞍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组别号 1 2 3 4 5 6 7 8 9 马鞍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组别号 1 2 3 4 5 6 7 8 9 以此类推 |
(备考) 1 出赛马匹为10匹以上时,多个马鞍号可任意编入某个组别号。
2 出赛马匹为11匹以上时,可选用2种以上组别号编制方法中的任一种。
出赛马匹为3匹时 出赛马匹为4匹时 出赛马匹为5匹时 出赛马匹为6匹时 出赛马匹为7匹时 出赛马匹为8匹时 出赛马匹为9匹时 出赛马匹为10匹时 出赛马匹为11匹时 出赛马匹为12匹时 出赛马匹为13匹时 出赛马匹为14匹时 出赛马匹为15匹时 出赛马匹为16匹时 |
马鞍号 1 2 3 组别号 1 2 3 马鞍号 1 2 3 4 组别号 1 2 3 4 马鞍号 1 2 3 4 5 组别号 1 2 3 4 5 马鞍号 1 2 3 4 5 6 组别号 1 2 3 4 5 6 马鞍号 1 2 3 4 5 6 7 组别号 1 2 3 4 5 6 7 马鞍号 1 2 3 4 5 6 7 8 组别号 1 2 3 4 5 6 7 8 马鞍号 1 2 3 4 5 6 7 8 9 组别号 1 2 3 4 5 6 7 8 9 马鞍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组别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马鞍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组别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马鞍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组别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马鞍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组别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马鞍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组别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马鞍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组别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马鞍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组别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马鞍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组别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马鞍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组别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马鞍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组别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马鞍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组别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马鞍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组别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马鞍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组别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马鞍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组别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马鞍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组别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马鞍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组别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马鞍号 组别号 以此类推 |
(备考) 1 出赛马匹为11匹以上时,多个马鞍号可任意编入某个组别号。
2 出赛马匹为12匹以上时,可选用2种以上组别号编制方法中的任一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