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中央竞马会竞马施行章程
最后一次修改 2009年11月18日 理事长通告第38号 日本中央赛马会赛马实施章程部分修改通告
2007年日本中央赛马会理事长通告第28号
日本中央赛马会赛马实施章程
目录
第1章 总则(第1条~第3条)
第2章 马主(第4条~第16条)
第3章 竞赛马匹注册(第17条~第29条)
第4章 彩衣的注册(第30条~第42条)
第5章 调教师、骑师等(第43条~第63条)
第6章 赛马节目等(第64条~第80条)
第7章 参赛马匹(第81条~第105条)
第8章 起跑、到达顺序、名次等(第106条~第131条)
第9章 违禁药物(第132条~第136条)
第10章 制裁等(第137条~第157条)
第11章 投注(第158条~第170条)
第12章 入场费、入场人员等(第171条之3~第177条)
第13章 赛事组织委员会(第178条~第189条)
第14章 公正审查委员会(第190条)
附 则
本通告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本通告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第1章 总则
(宗旨)
第1条 本章程以对本会所举办的赛马的实施、马主、马匹及彩衣的注册、调教师及骑师的执照、以及入场费等进行规定为宗旨。
(章程的适用)
第2条 与本会所举办的赛马相关的人员,不得以不知晓本章程为理由而逃避对本章程的适用。
(赛马场)
第3条 赛马法实施章程(1954年农林水产省令第55号。以下称《章程》。)第1条的赛马场所在地如附表(1)所示。
第2章 马主
(马主的注册)
第4条 个人马主在注册时需在马主注册簿上记载下列内容。
| (1) | 姓名及出生年月日 |
| (2) | 地址 |
| (3) | 注册号码及注册日期 |
2 法人马主在注册时需在马主注册簿上记载下列内容。
| (1) | 名称 |
| (2) | 地址 |
| (3) | 代表者(能够代表该法人作为马主的与赛马相关的全部事务的代表1人(仅限董事。)以下有关法人代表的记述亦同。)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其地址。 |
| (4) | 注册号码及注册日期 |
3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公会(以下为「公会」。)马主在注册时需在马主注册簿上记载下列内容。
| (1) | 名称 |
| (2) | 办公地址 |
| (3) | 公会成员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及住址 |
| (4) | 代表者(能够代表该法人作为马主的与赛马相关的全部事务的代表1人(仅限董事。)以下有关法人代表的记述亦同。)的姓名。 |
| (5) | 注册号码及注册日期 |
(注册的申请)
第5条 当个人欲进行马主注册(以下为“马主注册”)时,须在记载有前条第1款第1号及第2号所列事项的申请书之外,附上下列文件,一并提交给理事长。
| (1) | 户籍誊本及居民卡副本(当申请人为外国人时则须提交外国人登录法(1952年法律第125号)所规定的原始登记表的副本) | |
| (2) | 记载有申请人简历概要的文件 | |
| (3) | 未被登记为成年被监护人或被保护人的证明及原籍所在地的市町村长所开具的身份证(申请人为外国人时为记载有申明不属于第7条第1款所列情形的署名文件) | |
| (4) | 记载有申明不属于第7条第2号及第3号之情形的署名文件 |
2 当法人欲进行马主注册时,须在记载有上条第2款第1号至第3号所列事项的申请书之外,附上下列文件,一并提交给理事长。
| (1) | 章程 | |
| (2) | 申请人的注册簿誊本及记载有其业务内容之概要的文件 | |
| (3) | 申明该代表人可代表该法人从事其作为马主的与赛马相关的全部事务的证明文件。 | |
| (4) | 该董事的户籍誊本以及居民卡的副本(如董事为外国人时,为前项第1号所规定的原始登记表的副本) | |
| (5) | 该董事未被登记为成年被监护人或被保护人的证明及原籍所在地的市町村长所开具的身份证(董事为外国人时为记载有不属于第7条第1号所列情形的署名文件) | |
| (6) | 记载有申明该董事不属于第7条第2号及第3号所列情形的署名文件。 |
3 当公会欲进行马主注册时,须在记载有上条第3款第1号至第4号所列事项的申请书之外,附上下列文件,一并提交给理事长。
| (1) | 涉及以派出马匹参加中央赛马的赛事为目的的民法(1896年法律第89号)第667条所规定的公会合同(仅限于理事长对指定事项进行了规定的情况)的合同书副本。 | |
| (2) | 申明其代表人可代表该公会从事其作为马主的与赛马相关的全部事务的证明文件。 | |
| (3) | 其公会成员的户籍誊本以及居民卡的副本(如公会成员为外国人时,为第1款第1号所规定的原始登记表的副本) | |
| (4) | 其公会成员未被登记为成年被监护人或被保护人的证明及原籍所在地的市町村长所开具的身份证(公会成员为外国人时为记载有申明不属于第7条第1号所列情形的署名文件) | |
| (5) | 记载有申明该公会成员不属于第7条第2号及第3号所列之情形的署名文件。 |
4 在申请人根据前3项的规定提出申请后,当本会认为有必要时,有可能要求申请人在前3项各款所列文件之外提交其他证明等文件,或者要求欲进行马主注册者(如为法人则为其董事,如为公会则为其公会成员)直接出面。
5 在申请人根据第1款至第3款的规定提出申请后,当本会认为有必要时,有可能就该申请人的注册事宜征求与中央赛马相关的由马主组织的团体的意见。
第6条 当申请人根据前条的规定进行了马主注册申请时,除根据下条规定拒绝其注册的情况之外,将予以注册。
2 当根据前项规定进行了注册时,应毫无延误地将该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发放马主注册证。
3 本会在发放前项所及的马主注册证时,将征收10,000日元的注册费。
(注册的拒绝)
第7条 当欲进行马主注册者属于下列情形之一、或在第5条所提及的申请书或附属文件中存在重要事项记载不实、亦或对重要事实的记载存在缺失时,其注册将被拒绝。
| (1) | 为成年被监护人或被保护人以及破产者且尚未恢复权利的人 | |
| (2) | 被处以禁锢以上刑罚的人 | |
| (3) | 因违反赛马法(1948年法律第158号。以下称“法”)、日本中央赛马会法(1954年法律第205号)、自行车竞技法(1948年法律第209号)、小型机动车竞赛法(1950年法律第208号)或摩托艇竞赛法(1951年法律第242号)的规定而被处以罚金刑者。 | |
| (4) | 根据赛马法施行令(1948年政令第242号。以下称“令”。)第14条第1款第4号(在令第17条之7中包括适用的情况在内。以下亦同。)的规定,被禁止或被勒令停止参与由本会及都道府县或指定市町村(包括地方自治法(1947年法律第67号)第284条第1款所规定的部分事务公会或广域联合组织中由都道府县和指定市町村所组织的团体或指定市町村所组织的团体。以下同)所举办的赛马者。 | |
| (5) | 有足够的理由被认为有采取集团性或常规性暴力非法等构成犯罪的、防止暴力团体成员不法行为的相关法律施行规则(1991年国家公安委员会规则第4号)第1条各号中所列行之可能性者。 | |
| (6) | 本会的董事及职员。 | |
| (7) | 本会经营委员会的委员。 | |
| (8) | 调教师、骑师、调教师助理、候补骑师或厩务员。 | |
| (9) | 因属于第10条第3号(仅限与第2号或第3号相关的部分)或第11条第2号至第4号所规定情形之一而根据第10条或第11条的规定被吊销注册,且自被吊销注册之日起尚未经过5年者。 | |
| (10) | 被认为难以继续向调教师委托竞赛马匹托管业务者。 | |
| (11) | 在第5条第4款所规定的情况下,没有提交文件或没有出面者。 | |
| (12) | 在居民基本底册中未被登记者(如为外国人,则指在根据外国人登录法的规定所进行的原始登记表中未被登记者) | |
| (13) | 除上述各号所规定的内容之外,有足够理由被认为存在危害赛马公正进行之隐患者。 | |
| (14) | 身为法人,其董事中(无论使用何种称谓,只要拥有董事或同等以上职权或支配权者均包括在内。以下同。)存在属于上述各款(不包括第10款)之一情形者。 | |
| (15) | 身为公会,而没有签署第5条第3款第1号所规定的公会合同者。 | |
| (16) | 身为公会,其公会成员中存在属于法人或第1号至第13号中(第10号除外)所规定情形之一者。 |
(马主注册审查委员会)
第8条 在马主注册审查方面,为了应理事长的咨问进行调查审议,本会中设置马主注册审查委员会。
2 当有申请人提出马主注册申请时或理事长认为有必要对正在申请马主注册者进行审查时,理事长可就是否予以注册事宜听取马主注册审查委员会的意见。
3 马主注册审查委员会由理事长从本会的董事及职员、马主及具有渊博知识经验者中任命或委任,人员构成为15名以下。
4 委员的任期为2年。但是委员可以连任。
5 当委员出现缺员而任命或委任增补委员时,该增补委员的任期为前任委员的剩余任期。
6 马主注册审查委员会的主席由委员互选产生。
(记载事项变更等的申报)
第9条 当下列事项的内容产生变更时,马主应毫无延误地附上第5条第1款各号、第2款各号或第3款各号所列文件中与该变更事项相关的部分,并将发生变更的事实向理事长进行申报
| (1) | 第4条第1款第1号或第2号中所列事项 |
| (2) | 第4条第2款第1号至第3号中所列事项 |
| (3) | 第4条第3款第1号至第4号中所列事项 |
| (4) | 第5条第2款第1号或第2号中所列文件中所记载的事项 |
| (5) | 第5条第3款第1号中所列文件中所记载的事项 |
2 当马主、法人马主的董事或公会马主的公会成员属于第7条第1号至第3号或第12号中的任何一种情况时,该马主(法人或公会马主为其代表人)必须毫无延误地将该事实向理事长进行申报。
(注册的吊销)
第10条 当马主发生下列各号中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其注册将被吊销。
| (1) | 当判明其已死亡时(若为法人或公会时则指其解散得到判明时。)。 |
| (2) | 当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时。 |
| (3) | 当发生属于第7条第1号至第4号、第6号至第8号或第15号所规定的情形中的任何一种时。 |
| (4) | 身为法人马主,其董事中出现属于第7条第1号至第4号或第6号至第8号所规定情形中任何一种者时。 |
| (5) | 身为公会马主,其成员中有属于法人或第7条第1号至第4号或第6号至第8号所规定情形中任何一种者时。 |
第11条 当马主属于下列各号所列情形之一时,其注册有可能被吊销。
| (1) | 当判明其为有足够的理由被认为有采取集团性或常规性暴力非法等构成犯罪的、防止暴力团体成员不法行为的相关法律施行规则第1条各号中所列行为之可能者时。 |
| (2) | 当判明其马主注册是以不正当的手段所获得时。 |
| (3) | 让他人使用、伪造或篡改其马主注册证书时。 |
| (4) | 将非自己所有的马匹(该者为公会时则指不属于该公会财产的马匹)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了竞赛马匹注册(指法第14条所规定的由本会进行的马匹注册)或进行了根据第76条规定所进行的注册,或以自己的名义令其参赛时。 |
| (5) | 让已进行了竞赛马匹注册的马参加了地方赛马的赛事时。 |
| (6) | 当被认为难以继续委托调教师对竞赛马匹进行托管时。 |
| (7) | 没有及时进行第9条的申报时。 |
| (8) | 判明其没有被登记在居民基本底册中时(如果是外国人则指判明其没有被登记在外国人登录法所规定的原始登记表中时。)。 |
| (9) | 除前条第3号至第5号以及上述各号中所规定的情形之外,当判明其有足够的理由被认为有危害赛马公正进行的隐患时。 |
| (10) | 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自进行马主注册之日起1年之内没有拥有经过竞赛马匹注册的马匹(本款以下称之为“注册马”)时或不拥有注册马已经超过1年以上时(该者如为公会则指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自进行马主注册之日起1年之内没有将注册马匹作为公会财产时或不将注册马匹作为公会财产超过1年时。)。 |
| (11) | 身为法人,其董事中产生属于第7条第5号、第9号、第12号或第13号所规定情形之一者时。 |
| (12) | 身为公会,其成员中产生属于第7条第5号、第9号、第12号或第13号所规定情形之一者时。 |
(注册的注销)
第12条 当马主的注册根据第10条或前条的规定而被吊销时,则其注册被注销。
(马主的代理人)
第13条 马主只可将调教师作为自己在赛马时的代理人。
2 当马主根据前项规定让调教师作为自己的代理人时,必须将记载有下列事项的文件以书面形式经赛马场场长或训练中心场长提交给理事长。
| (1) | 调教师的姓名以及调教师行使代理权时所使用的图章。 |
| (2) | 授予代理权的事项及期限。 |
(共有马主的代表人)
第14条 有关被2名以上马主共同拥有的已完成竞赛马匹注册的马(以下称“共有马”),必须从该共有马的马主(以下称“共有马主”)中指定一名可代表执行有关该马赛事方面的全部马主事务的人 (以下称“共有代表马主”)。
2 共有代表马主需与共有者联合署名将记载有已指定共有代表马主内容的共有申报书经赛马场场长或训练中心场长提交给理事长。
3 当前款所涉及的共有申报书中所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时,共有代表马主必须将该情况经赛马场场长或训练中心场长向理事长进行申报。
(日本国以外居住者的马主注册)
第14条之2 居住地为日本国之外(以下称“日本国以外居住者”)、且在外国取得了马主执照或进行了注册者,仅限于进行个人马主注册申请时,不适用第7条第12号之规定。
2 日本国以外居住者欲进行马主注册时,根据理事长的规定,必须在日本国内设置连络负责人(指代理执行马主相关事务者。以下同)。
第14条之3 日本国以外居住者欲进行马主注册时,不受第5条第1款的规定之限制,必须在标有姓名、出生年月日及住址的申请书之外,附上下列文件,一并提交给理事长。
| (1) | 相当于户籍誊本及居民卡副本的由国家政府机构出具的文件或可代替这些文件的书面材料 |
| (2) | 记载有申请人履历概要的文件 |
| (3) | 有外国权威赛马机构发放的马主资格证书 |
| (4) | 申明不属于下列情形的由政府机构出具的证明(如政府机构不出具该证明时为申明不属于下列情形的誓约文件) A 为成年被监护人、被辅佐人或破产后尚未回复权利者亦或根据外国法令视同于上述人员者 B 被处以监禁以上刑罚者或被处以根据外国法令视为等同于监禁以上的刑罚、从其执行结束之日起尚未经过10年者。 |
| (5) | 申明不属于第7条第3号之情形的誓约文件 |
| (6) | 记载有连络负责人相关事项的文件 |
2 当申请人进行了前项所规定的申请后,当本会认为有必要时,可在前项各号所列文件之外,要求提供相应证明等文件或要求马主注册申请人或连络负责人出面。
第14条之4 当根据前条第1款的规定进行了马主注册申请后,除根据第7条或下条规定拒绝其注册的情况之外,将予以注册。
2 当根据前项规定进行了注册时,应毫无延误地将该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发放马主注册证
3 本会在发放前项所及的马主注册证时,将征收10,000日元的注册费。
第14条之5 当日本国以外居住者欲进行马主注册者除了第7条各号(第11号及第12号除外)所规定的内容之外,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或在第14条之3第1款的申请书或附属文件中存在重要事项记载不实、亦或对重要事实的记载存在缺失时,其注册将被拒绝。| (1) | 在外国未获马主执照或未进行注册者 |
| (2) | 根据外国的法令,被与成年被监护人、被辅佐人或破产者且没有回复权利者等同对待者 |
| (3) | 根据外国法令被处以相当于监禁以上刑罚、其执行结束日起尚未经过10年者 |
| (4) | 属于前款规定之情形,根据第14条之7第2号(仅限与第14条之5第3号相关的部分)的规定被吊销注册,且自被吊销注册之日起尚未经过5年者。 |
| (5) | 在第14条之3第2款所规定的情况下,没有提交文件或没有出面者 |
第14条之6 日本国以外居住者马主,当姓名或住址、连络负责人等相关事项发生变更时,不受第9条第2款的规定的限制,应附上第14条之3第1款各号所列文件中与该变更相关的部分、毫不延误地并将发生变更的事实向理事长进行申报。
2 当日本国以外居住者马主发生属于第7条第1号至第3号或第14条之5第1号至第3号所规定的情形之一时,不受第9条第1款的规定的限制,毫不延误地并该情况向理事长进行申报。
第14条之7 日本国以外居住者马主,除第11条各号(第7号及第8号除外。)所规定的内容之外,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时,其注册有可能被吊销。
| (1) | 判明其已丧失第14条之3第3号所涉及的与马主资格证书相关的马主资格时。 |
| (2) | 成为第14条之5第2号或第3号所列情形之一者时。 |
| (3) | 未提交前条所涉及的申报书时。 |
| (4) | 连络负责人因事故等原因缺位时。 |
第14条之8 日本国以外居住者马主,除第12条所规定的内容之外,根据前条规定被吊销注册时,该注册被注销。
(有关指定交流赛事的特例)
第15条 为参加规则第56条第1款所界定的指定交流赛事(以下称“中央赛马指定交流赛事”)而进行的马主注册,仅限于该中央赛马指定交流赛事中有效。
2 在地方赛马全国协会(以下称“协会”)进行了马主注册的马主,为了让接受了协会所进行的马匹注册(以下称“地方马注册”)的马匹参加中央赛马会指定交流赛事而欲接受本会的马主注册时,不受第5条规定之限制,根据理事长的规定,需在申请书之外附上证明协会马匹注册的文件,一并提交。
3 前项所规定的马主注册不适用第6条第3款及第8条第2款的规定。
4 欲让已完成第28条所言及的竞赛马匹注册的马参加地方赛马的赛事的本会注册马主,不适用第11条第5号的规定。
5 规则第56条第4款的指定交流赛事(以下称“地方赛马指定交流赛事”)不属于第11条第5号的地方赛马的赛事。
(有关国际交流赛事的特例)
第16条 为了参加规则第57条第1款的国际交流赛事(以下称“国际交流赛事”)而进行的马主注册,仅在让已参加外国赛事的自己名义的马匹中由本会所指定的(第29条、第42条、第63条及第92条中指“指定外国调教马”)马匹参加国际交流赛事时有效。
2 已在外国获得马主执照或进行马主注册的,为了让已经在国外的赛马中参赛的自己名义的马匹参加国际交流赛事而欲接受本协会的马主注册时,不受第5条的规定的限制,根据理事长的规定,在申请书之外还需同时提交由权威赛马机构出具的马主资格证书等理事长认为必须的文件。
3 为了参加前项的国际交流赛事而进行的马主注册不适用第7条第8号的规定中与调教师相关的部分以及第7条第12号、第8条第2款及第11条第8号的规定。
第3章 竞赛用马的注册
(竞赛马匹注册簿的记载事项)
第17条 竞赛马匹注册时需在竞赛马匹注册簿上记载下列事项
| (1) | 马名(用片假名标示。) | |
| (2) | 该马的品种、性别、毛色、特征、出生年月日、阿拉伯血量及父母的品种、名称 | |
| (3) | 微型芯片(仅限于理事长另做规定的情况。以下同。)的号码。 | |
| (4) | 产地及繁育者的姓名 | |
| (5) | 马主的姓名(当为法人或公会时为其名称。以下同。) | |
| (6) | 注册号码及注册日期 |
(注册的申请)
第18条 竞赛马匹的注册只有拥有该马的马主(包括以该马为公会财产的公会马主)才能进行。
2 欲进行竞赛马匹注册的马主必须将写有有关接受注册马匹的前条第1号至第5号所列事项以及记有该马取得日期的申请书、马的血统证明文件(仅限于理事长所指定的团体签发的证书。)、证明其为自己所拥有的马匹(如为公会马主则指证明其为公会财产的马)的证明文件、证明已与调教师签署托管合同的文件及注册手续费5,000日元一起经赛马场场长或训练中心场长提交给理事长。
3 当本会认为为了完成注册而确实必要时,有可能要求提交下列文件或要求欲接受竞赛马匹注册的马主(如为法人或公会马主则为其代表人)出面。
| (1) | 地方马注册的注销证明。 | |
| (2) | 以确认马匹血统为目的的检查报告(仅限于理事长承认的研究机构的检查报告。) | |
| (3) | 除前2号所列文件之外的、理事长认为有必要的文件。 |
(马的检查)
第19条 马主必须让欲进行竞赛马匹注册的马匹在本会所指定的日期及地点接受本会所进行的检查。
(注册)
第20条 进行了第18条的申请之后,当申请书及附属文件所记载的事项被认为属实时,除根据下条规定对注册予以拒绝的情况之外,可进行竞赛马匹的注册。此时,该证明该马匹血统的文件将由本会进行保管。
(注册的拒绝)
第21条 当第18条第2款的申请书中所记载的马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时,其注册将被拒绝。
| (1) | 不属于第82条所规定的马匹的马。 |
| (2) | 不满1岁的马匹(不包括欲在11月1日之后接受注册的1岁马。) |
| (3) | 供繁殖用的马匹。 |
| (4) | 关税定率法(1910年法律第54号)附表中税率为零税的马匹。 |
| (5) | 未植入微型芯片的马匹。 |
| (6) | 未与调教师签署托管合同的马匹。 |
| (7) | 患有家畜传染病或被诊断为该家畜传染病的疑似病马匹。 |
| (8) | 因单目失明等马体残疾而不适合供参赛之用的马匹。 |
| (9) | 接受了地方马注册的马匹。 |
| (10) | 曾经进行过地方马注册或曾经参加过外国的赛马比赛、根据赛马节目所规定的标准而不能在中央赛马中出赛的马匹。 |
2 除前项情形之外,欲进行竞赛马匹注册的马主为提交第18条第3款所规定的文件或为出面,或未接受第19条所规定的检查时,该注册将被拒绝。
第22条 属于下列各号所列情况之一的马名不予注册。
| (1) | 与著名马匹的名称或马名相同或容易与其混淆的马名。 |
| (2) | 与父母的名称或马名相同或容易与其混淆的马名。 |
| (3) | 与下列A至C所列马名相同或容易混淆的马名。 A 已经进行了竞赛马匹注册或地方马注册的马的马名。 B 已被注销了竞赛马匹注册或地方马注册、且自该注册注销日所属年的次年1月1日起尚未经过4年的马名。 C 竞赛马匹注册或地方马注册马名进行变更后的马匹的变更前马名,自其马名变更之日所在年的次年1月1日起尚未经过1年的马名。 |
| (4) | 离奇古怪的马名。 |
| (5) | 被认为是出于明显的营利目的、为了达到广告宣传效果而故意与公司名称、商品名称等相同、且不适合做竞赛马匹马名的马名。 |
| (6) | 只有1个字或10个以上字的马名。 |
| (7) | 与由理事长所指定的团体所进行的血统登记时的血统登记原始底册中所记载的马名不同的马名。 |
第23条 当马主欲让曾经接受过地方马注册的马匹进行竞赛马匹注册时,必须以第18条第3款第1号所规定的文件中记载的马名进行注册。
2 当马主欲让曾经在国外的权威赛马机关做过马名注册的马匹接受竞赛马匹注册时,必须将该赛马机关所发行的该马匹的血统证明文件中所记载的马名按照该国发音进行用片假名标注后形成的马名进行注册。
(注册的注销)
第24条 以完成竞赛马匹注册的马匹出现下列之一情况时,其竞赛马匹注册将被注销。
| (1) | 马匹死亡时。 |
| (2) | 接受了地方马注册时。 |
| (3) | 当该马匹成为马主之外人员所拥有时,虽自该日起已经过60天以上,而该人员没有进行马主注册申请时。 |
| (4) | 前款所涉及的申请中的马主注册被拒绝时。 |
| (5) | 欲对马体进行乔装后参赛或已经参赛时。 |
| (6) | 没有及时提交第27条所涉及的申报文件或进行了虚假申报时。 |
| (7) | 将该马匹用于了繁殖、使役、乘坐、农耕等比赛之外的用途时。 |
2 除前项情形之外,当马匹的所有者(含该马作为公会财产的公会马主。次条及第55条中亦同)提出注销申请或判明第18条第2款涉及的申请书及附属文件或同条第3款各号所列文件中的记载内容不属实时,竞赛马匹注册将被注销。
3 根据第2款的规定,当对竞赛马匹注册进行了注销时,根据第20条后段的规定,归还所保管的马匹血统证明文件。
(注册注销的生效以及重新注册)
第25条 被注销了竞赛马匹注册的马匹不能重新注册。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马匹不在此限。
| (1) | 2岁时根据马匹所有者的申请而被注销了竞赛马匹注册、且没有参加过中央赛马的赛事的马匹。 |
| (2) | 根据马匹所有者的申请而被注销了竞赛马匹注册、在该注销之后接受了地方马注册的马匹。 |
| (3) | 以完成根据第28条规定所进行的竞赛马匹注册的马。 |
2 上项各号所规定的马匹(未参加过中央赛马的赛事的马、不含已作地方马注册的马。)欲进行竞赛马匹注册时,必须以该马匹的原注册马名(指该马在竞赛马匹注册被注销时的马名。下一项亦同)进行注册。在这种情况下,曾作过地方马注册的马匹在进行注册时不适用第23条第1款的规定。
3 当第1款各号所规定的马匹用其原注册马名进行注册时,不适用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马名的变更)
第26条 进行了竞赛马匹注册的马,其马名不能变更。但是,没有参加过中央赛马、地方赛马以及国外赛马中任何比赛的马匹,可以进行仅限一次的马名变更。
2 根据前项但书的规定欲进行马名变更者,须在记载有已注册马名及欲变更马名的申请书之外,附上理事长认为必要的文件及变更注册费5,000日元,经赛马场场长或训练中心场长提交给理事长。
(所有权变更的申报)
第27条 马主在进行或接受已完成竞赛马匹注册之马匹的转让时,须附上证明该转让的文件,将申明转让的事实毫无延误地经赛马场场长或训练中心场长提交给理事长。
(有关指定交流赛事的特例)
第28条 以参加中央赛马指定交流赛事为目的的竞赛马匹注册仅限该中央赛马指定交流赛事中有效。
2 欲让已进行地方马注册的马匹参加中央赛马指定交流赛事的马主,如欲让该马接受本会的竞赛马匹注册,则不受第18条第2款规定的限制,根据理事长的规定,必须在申请书之外附上协会的马匹注册证明文件,一并提交。
3 前项中以参加中央赛马指定交流赛事为目的的竞赛马匹注册不适用第20条后段、第21条第1款第9号、第22条及第25条第1款正文中的规定。
4 为参加地方赛马指定交流赛事而进行了地方马注册的本会注册竞赛马匹不适用第24条第1款第2号的规定。
5 为参加中央赛马指定交流赛事而进行了竞赛马匹注册的共有马不适用第14条第2款及第3款的规定。
(有关国际交流赛事的特例)
第29条 以参加国际交流赛事为目的进行的竞赛马匹注册仅限于该国际交流赛事中有效。
2 指定外国调教马的马主为了让该马参加国际交流赛事而令其接受本会竞赛马匹注册时,不受第18条规定的限制,根据理事长的规定,必须在申请书之外同时提交权威赛马机构所出具的该马的出口证明或护照。
3 前项中为参加国际交流赛事而进行的竞赛马匹注册不适用第17条第3号、第21条第1款第5号、第22条及第25条第1款正文的规定。
4 为参加国际交流赛事而进行了竞赛马匹注册的共有马不适用第14条第2款及第3款的规定。
第4章 彩衣的注册
(注册)
第30条 进行彩衣注册时须在彩衣注册簿中记载下列事项。
| (1) | 彩衣条件 |
| (2) | 马主的姓名 |
| (3) | 注册号码及注册日期 |
(注册的申请)
第31条 欲进行彩衣注册的马主,须与记载有彩衣条件的申请书一起,附上3,000日元的注册费,一并提交给理事长。
2 当进行了前项的注册申请后,除根据下项规定对注册予以拒绝的情况之外,即完成注册。
3 当被认为申请书中所记载的彩衣条件超过了从下条至第36条的规定时,其注册将被拒绝。
(彩衣的限制)
第32条 在进行彩衣的注册时,一名马主只能注册一种。
第33条 在进行彩衣的注册时,必须将身体部分和袖子部分作为一套进行注册。
第34条 彩衣的颜色必须为本会所规定的标准色:红色•粉色•黄色•绿色•蓝色•天蓝色•紫色•浅紫色•茶色•绛紫色•灰色•黑色及白色等13种。除此之外的颜色不得用于彩衣。
第35条 用于彩衣的标示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 (1) | 圈线(用于身体或袖子部分的横线) | 宽度下限 | 6厘米 |
| (2) | 直线(用于身体和袖子部分的单圈线) | 同上 | 6厘米 |
| (3) | 条线(用于身体下部的横线) | 同上 | 9厘米 |
| (4) | 人字型(人字型、纵长菱形、或锯齿型的圈或条) | 同上 | 6厘米 |
| (5) | 束衣带 | 同上 | 9厘米 |
| (6) | 竖条 | 同上 | 4厘米 |
| (7) | 棋盘格 | 同上 | 4厘米 |
| (8) | 元禄纹 | 同上 | 6厘米 |
| (9) | 钻石形 | 短径下限 | 6厘米 |
| (10) | 鱼鳞型 | 高度下限 | 7厘米 |
| (11) | 井字型 | 短径下限 | 9厘米 |
| (12) | 大点儿碎花 | 直径下限 | 4.5厘米 |
| (13) | 满天星 | 同上 | 9厘米 |
| (14) | 粗环或老钱形 | 同上 | 9厘米 |
第36条 身体或袖子部分的面料颜色或前条各款所固定的标示中不得使用2种以上的颜色。
(注册的拒绝)
第37条 与已经注册的彩衣相同或容易混淆的彩衣不予注册。
2 与因马主死亡而被注销注册的彩衣相同的彩衣,自该彩衣注销日起60日内不得注册。但是,当该马主的继承人提出注册申请时则不在此限
(彩衣的使用)
第38条 已完成彩衣注册的马主在令其马匹参赛时,必须使用该彩衣。但是,共有马主让共有马参加比赛时,必须使用共有代表马主所注册的彩衣。
第39条 当已完成彩衣注册的马主由于不得已的理由而不能使用所注册的彩衣时,可以使用本会所指定的彩衣。
2 未进行彩衣注册的马主必须使用本会所指定的彩衣。
3 根据前2项的规定使用本会所指定的彩衣时,每轮比赛每匹马征收使用费500日元。
(注册的注销)
第40条 当已完成彩衣注册的马主提出注销申请或该马主的马主注册被注销时,则该彩衣注册被注销。
(有关指定交流赛事的特例)
第41条 欲让已接受地方马注册的马匹参加中央赛马指定交流赛事的马主,根据第39条第1款及第2款的规定使用本会所指定的彩衣时不适用同条第3款的规定。
(有关国际交流赛事的特例)
第42条 为参加国际交流赛事而进行的彩衣注册仅限国际交流赛事中有效。
2 当欲让指定外国调教马参加国际交流赛事时,若马主(根据第16条规定进行了马主注册者除外。)欲以自己在外国的赛马中所使用的彩衣接受注册时,则不受第31条第1款的规定的限制,根据理事长的规定,须在申请书之外同时提交注册费3,000日元。在这种情况下不适用第32条的规定。
3 当根据第16条的规定完成马主注册者为了在国际交流赛事中使用自己在外国的赛马中所使用的彩衣而欲接受本会的彩衣注册时,则不受第31条第1款规定的限制,根据理事长的规定,须在申请书之外同时提交注册费3,000日元。
4 前2项中的为了参加国际交流赛事而进行的彩衣注册不适用第34条至37条的规定。
5 当根据第16条的规定完成马主注册者根据第39条第1款及第2款的规定使用本会所指定的彩衣时不适用同条第3款的规定。
第5章 调教师、骑师等
(调教师或骑师的执照)
第43条 有关调教师及骑师的执照,调教师的执照发放给根据下条及第45条的规定通过调教师资格认证考试的人; 骑师的执照则发放给通过了根据同条规定分别进行的平地赛及障碍赛的骑师资格认证考试的人员。在这种情况下,对同时通过了调教师认证考试和骑师认证考试的人员,将只授予本人所希望的一种执照。
(调教师及骑师的资格认证考试)
第44条 调教师及骑师的资格认证考试每年不超过2次。但是,根据情况有可能为已在国外取得调教或策骑执照的人举行临时考试(以下称“临时考试”。)。
2 在前项情况下,骑师的资格认证考试将分别按照平地赛和障碍赛的不同种类分别进行。
3 在举行调教师及骑师资格认证考试时,须在考试日前20天在本会所发行的会报上对考场地点、考试日期、报考手续等有关考试的详细内容进行公布。但是,有关临时考试,则仅在每次举行之际通知有关人员。
4 调教师的资格认证考试必须年满28岁、骑师的资格认证考试必须年满16岁才能报考。但对已在国外获得调教相关执照的不满28岁的人员,当理事长认为妥当时,则不在此限。
5 调教师及骑师的资格认证考试将按照下列所列项目进行。但是,对于已获得或曾获得中央赛马的调教师或骑师执照的人、已在国外获得马匹调教或策骑相关执照的人、或者在骑师资格认证考试中同时接受2种以上项目的考试者有可能省略其中部分考试内容。
| (1) | 体能 |
| (2) | 学识 |
| (3) | 人品 |
| (4) | 调教或策骑 |
第45条 有关调教师或骑师的资格认证考试的相关业务由执照考试委员会进行。
2 上项所及执照考试委员会,由理事长从本会的董事或职员中任命的执照考试委员构成。
(调教师或骑师的资格欠缺理由)
第46条 属于下列各号所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被授予调教师或骑师的执照。
| (1) | 身为成年被监护人或被辅佐人或破产后尚未恢复权利的人 |
| (2) | 被判处监禁以上刑罚的人 |
| (3) | 因违反法、日本中央赛马会法、自行车竞技法、小型机动车竞赛法或摩托艇竞赛法规定而被处以罚金刑的人。 |
| (4) | 根据令第14条第1款第4号的规定,被禁止或勒令停止参与由本会或都道府县或指定市町村所举办的赛马者。 |
| (5) | 有足够的理由被认为有采取集团性或常规性暴力非法等构成犯罪的、防止暴力团体成员不法行为的相关法律施行规则第1条各号中所列行之可能性者。 |
| (6) | 本会的董事及职员 |
| (7) | 本会经营委员会的委员 |
| (8) | 马主 |
| (9) | 由于属于第52条第3号(仅限于与第2号或第3号相关的部分)或第53条第2号或第3号所规定的情形,根据第52条或第53条的规定被注销了执照,且自注销之日起尚未经过5年者。 |
| (10) | 除上述各号所规定的情形之外,有足够的理由被认为有可能对确保赛马的公正、安全实施带来危害的人。 |
(报考手续)
第47条 欲报考调教师或骑师资格认证考试者,根据理事长的规定,须在申请书之外附上下列各号所列文件,一并提交。但是,已取得中央赛马的调教师或骑师执照并欲参加调教师或骑师的资格认证考试者,无需在申请书之外另附第4号所列之文件。
| (1) | 居民卡记载事项证明书(申请人为外国人时为外国人登录法所规定的原始登记表记载事项证明书或护照。以下同。) | |
| (2) | 记载有申明不属于前条第1号所规定之情形的署名文件(申请人如为已获得中央赛马的调教师或骑师执照者(外国人除外)。)时,提交未被登记为成年被监护人及被辅佐人的文件及原籍所在地的市町村长所开具的身份证明书) | |
| (3) | 记载有申明不属于上条第2号及第3号所规定之情形的署名文件 | |
| (4) | 简历 | |
| (5) | 照片 | |
| (6) | 除上述各号所列文件之外的理事长认为必须的文件 |
(户籍誊本等的提交)
第48条 通过调教师或骑师资格认证考试者(已获得中央赛马的调教师或骑师执照者及外国人除外)在通过考试之后应毫无延误地向理事长提交下列文件。
| (1) | 户籍誊本 |
| (2) | 未被登记为成年被监护人或被辅佐人之证明 |
| (3) | 原籍所在地的市町村长开具的身份证明 |
(执照的发放)
第49条 得到调教师或骑师许可的人员将被授予执照。
2 本会在发放上项所及的执照时将收取3,000日元的手续费。但是,对通过临时考试、且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不收取执照手续费。
(执照的效力)
第50条 执照自发放之日起1年(发放给临时考试合格者的执照,其有效期为理事长认为必要的3个月以内的期间)有效。
(执照记载事项变更等的申报)
第51条 当调教师或骑师的原籍、住址或姓名等发生变化时,根据理事长的规定,必须在申报书之外同时提交执照及下列各款所列文件。
| (1) | 当原籍或姓名发生变化时,户籍副本(如为外国人则为第47条第1号所规定的原始登记表记载事项证明书或护照) | |
| (2) | 当住址发生变化时,居民卡记载事项证明书(如为外国人则为第47条第1号所规定的原始登记表记载事项证明书) |
2 当调教师或骑师发生第46条第1号至第3号中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应毫无延误地向理事长进行申报。
(执照的吊销)
第52条 当调教师或骑师发生下列之一情形时,其执照被吊销。
| (1) | 死亡时。 |
| (2) | 提出撤销执照申请时 |
| (3) | 发生第46条第1号至第4号或第6号至第8号所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况时。 |
第53条 当调教师或骑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其执照有吊销的可能。
| (1) | 判明为有足够的理由被认为有采取集团性或常规性暴力非法等构成犯罪的、防止暴力团体成员不法行为的相关法律施行规则第1条各号中所列行之可能性者时。 |
| (2) | 判明其是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得了调教师或骑师执照时。 |
| (3) | 让他人使用、伪造或篡改其调教师或骑师执照时。 |
| (4) | 为地方赛马的赛事进行马匹调教或策骑、或者让马匹参加了地方赛马的赛事时。 |
| (5) | 身体发生故障,不再适合担任调教师或骑师时 |
| (6) | 除上条第3号及上述各号所规定的情况之外,判明其作为调教师或骑师,有足够的理由被认为会对确保赛马的公正、安全的施行造成危害时 |
(临场的义务)
第54条 当调教师在让其所管理的马匹参赛时,必须在该赛马场执行其业务。但是,当因疾病或其他不得已的事由而不能在该赛马场执行该业务、并得到裁决委员的许可时,不在此限。
2 当出现上条但书所涉及的情况时,该调教师必须将其自装鞍所牵至到比赛结束(当该马属于第134条第1号所定义的马匹时,则为同条第6款所规定的署名结束为止)为止的调教师业务委托给其他调教师或其本人雇用的、获得本会指定的调教师助理代行其责。
3 当调教师按照前项规定将与该马匹相关的调教师业务委托给其他调教师或令调教师助理代行其职责时,必须立即将记载有下列事项的文件提交裁决委员,并进行报告。
| (1) | 该马匹的马名 |
| (2) | 不能在该赛马场执行职责的理由 |
| (3) | 接受委托的调教师或代行其责的调教师助理的姓名及其执行该业务时所使用的图章。 |
(调教师的申报义务)
第55条 当调教师与马匹的所有者就该马的托管签署或解除托管契约时,必须将该情况经赛马场场长或训练中心场长向理事长进行申报。
(调教师助理等)
第56条 调教师可在每年得到理事长的认可的前提下设置调教师助理,令其协助自己从事马匹的调教工作。
2 当调教师欲取得前项所规定的认可时,根据理事长的规定,必须在申请书之外同时附上欲聘作为调教师助理的人员的居民卡记载事项证明书、简历以及记载着具有参考价值的事项的文件,经赛马场场长或训练中心场长提交给理事长。
3 当调教师取得了第1款所规定的认可时,应当毫无延误地将该调教师助理的户籍副本以及理事长认为有必要的文件经赛马场场长或训练中心场长提交给理事长。但是,当该调教师助理为上一年度的调教师助理时则可以不必提交户籍副本。
第57条 调教师可在得到理事长的认可的情况下,设置候补骑师,并令其在协助调教及饲养的同时学习马匹的策骑技术。
2 当调教师欲取得前款所规定的认可时,根据理事长的规定,必须在申请书之外同时附上欲招收为候补骑师的人员的居民卡记载事项证明书、简历、监护人的同意书以及记载着具有参考价值的事项的文件,经赛马场场长或训练中心场长提交给理事长。
3 当调教师取得了第1款所规定的认可时,应当毫无延误地将该候补骑师的户籍副本以及理事长认为有必要的文件经赛马场场长或训练中心场长提交给理事长。
第58条 除上述2条的规定之外,为了协助马匹的饲养,调教师还可以设置厩务员。
2 当调教师欲根据前项规定设置厩务员时,必须将其姓名及出生年月日上报给赛马场场长或训练中心场长,并得到其批准。
3 当调教师取得了前项所规定的认可时,应当毫无延误地将该厩务员的户籍副本以及赛马场场长或训练中心场长认为有必要的文件提交赛马场场长或训练中心场长。但是,如该厩务员曾经受雇于拥有本会执照的其他调教师时,则可不必提交户籍副本。
(骑师兼业的禁止)
第59条 骑师不得以任何名义接受来自马主的以调教为目的的马匹托管委托。
(有关中央赛马指定交流赛事的特例)
第60条 为了参加中央赛马指定交流赛事,持有协会调教师执照者欲取得本会调教师执照、以及持协会骑师执照者欲取得本会骑师执照时,根据理事长的规定,必须进行申请。
2 当提出了前款的申请时,可不受第43条规定的限制,免除资格认证考试,对持协会调教师执照者发放本会调教师执照或对持协会骑师执照者发放本会骑师执照。
3 前款的调教师及骑师的执照,不受第50条规定的限制,仅限于该中央赛马指定交流赛事中有效。
4 对于第2款中获得调教师及骑师执照的人不适用第53条第4号的规定。
5 地方赛马指定交流赛事不相当于第53条第4号的地方赛马的赛事。
第61条 前条第2款的调教师及骑师的执照,不受第49条第2款正文规定的影响,不征收执照发放手续费。
(有关调教师助理的特例)
第62条 当根据第60条的规定获得执照的调教师,为了参加中央赛马指定交流赛事,而欲为获得地方马注册的马匹的调教或饲养设置辅助人员时,不受第56条第1款及第2款或第58条第1款及第2款的规定,根据理事长的规定,必须提出申请并接受批准。
2 根据前款的规定获得设置调教师助理或厩务员许可的调教师,不适用第56条第3款或第58条第3款的规定。
(有关国际交流赛事的特例)
第63条 有关管理指定外国调教马的调教师为了参加国际交流赛事而欲为该马设置调教或饲养辅助人员时对第56条第1款及第2款或第58条第1款及第2款规定的适用,第56条第1款中的“每年理事长”改为“理事长”、同条第2款中的“居民卡记载事项证明书、简历及记载有具有参考价值事项的文件”改为“护照的复印件及签证的复印件”、“经赛马场场长或训练中心场长给理事长”改为 “理事长”、第58条第2款中的“将其姓名及出生年月日上报给赛马场场长或训练中心场长”改为 “根据理事长的规定,除申请书之外同时附上护照的复印件和签证的复印件一并提交”。
2 根据前款规定获得设置调教师助理或厩务员许可的调教师,不适用第56条第3款或第58条第3款的规定。
第6章 赛马节目等
(用于平地赛事的赛场)
第64条 平地赛事应在周长为1,600米以上、宽度在20米以上的赛场上进行。但是,当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时,亦可使用本文所规定的马场之外的赛场进行。
2 前项正文中所涉及的赛场长度为从内栏外侧1米处测得的结果,宽度为对内栏到外栏之间的距离测得的结果。
(障碍)
第65条 障碍赛事所使用的障碍分为固定障碍与设置障碍两种。
2 障碍的高度、水障的宽度等障碍的相关事宜,将在下一条赛马节目中进行规定。
(赛马节目)
第66条 以下所列事项均由赛马节目进行规定。
| (1) | 举办该赛事的赛马场。 |
| (2) | 举行日期 |
| (3) | 各比赛日的各轮比赛编号、种类、名称、距离、参赛资格、负磅重量、可参赛马匹数量、奖金额度以及起跑时间。 |
| (4) | 特别注册(指与法第18条第1款所规定的赛事(以下称“特别赛事”)相关的注册。以下同。)等举行赛马相关的其他必要事项 |
2 赛马节目将在该赛事开始第一天算起20天之前于本会发行的会报上进行公布。但是,在赛马节目中有关参赛资格以及负磅重量方面的信息,可在该赛事举行日算起前5天进行公布。
(赛马节目的记载事项的变更)
第67条 由于天灾地变等不可避免的事由时有可能对前条第1款第2号至第4号所列事项进行变更。
(赛事的数量等)
第68条 每天比赛的场数不超过12场,并必须在日出与日落之间进行。
(赛事的种类)
第69条 赛事的种类分为纯血马平地赛事和纯血马障碍赛事。
(赛事的距离)
第70条 平地赛的距离为,2岁马800米以上,3岁以上马为1,000米以上。
2 障碍赛事的距离为2,000米以上。
(负磅重量)
第71条 负磅分为下列3个种类。
| (1) | 按照马的年龄所决定的负磅重量 |
| (2) | 根据「让磅」标准来决定的负磅重量 |
| (3) | 按照马的年龄、性别、获得奖金的数量、得胜的次数等赛马节目中所规定的条件算出的负磅重量 |
(马龄重量)
第72条 前条第1号所规定的根据马的年龄所决定的负磅重量(在本条中的以后部分称其为“马龄重量”)如下表所示。但是,当比赛(由于天灾地变等不得已因素而改变比赛日期时变更后的比赛日除外。)日持续2天以上时,该比赛日期中第1天与其他日期的马龄重量根据同表规定而有所变更的马匹,以截止到该第1天的同表的马龄重量为该马匹在这些比赛日中的马龄重量。
比赛的种类 |
马的年龄 性别 |
2岁 | 3岁 | ||
|---|---|---|---|---|---|
9月以前 |
10月至 12月之间 |
9月以前 |
10月至 12月之间 |
||
平地比赛 |
雄马和骟马 | 54公斤 | 55公斤 | 56公斤 | 57公斤 |
| 雌马 | 54公斤 | 55公斤 | |||
(南半球产马匹的负磅重量)
第73条 在7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出生于南半球的马匹参加平地赛时(根据让磅决定的负磅重量的除外),将根据第71条的规定从所规定的负磅重量中减去赛马节目所规定的重量后的重量作为该马的负磅重量。
(有关骑师的减磅)
第74条 在既不属于特别赛事也不属于根据让磅规则规定负磅重量的比赛中,当见习骑师(指通过了第44条第1款正文中所规定的资格认证考试并获得骑师执照的人员中,从本会、协会或国外赛马机关获得骑师执照的时间总计不足3年、获胜次数在100次以下者)进行策骑时,将从第71条所规定的负磅重量(包括前条所规定的内容)中减去赛马节目中所规定的重量。
2 前项情形时的胜利次数为,该骑手在以下各号所列赛事中,自首次策骑之日后至该赛事参赛报名截止前一天为止的策骑所获得的第一名的次数。
| (1) | 中央赛马的赛事 |
| (2) | 地方赛马指定交流赛事及外国的赛马比赛中理事长所指定的赛事。 |
(障碍赛中的最低负磅重量)
第75条 障碍赛中的最低负磅重量是,3岁马56公斤,4岁以上马57公斤。
(特别注册)
第76条 欲让自己所有的马匹(如该者为公会马主时则指作为公会财产的马匹)参加特别赛事的,须在提交记载有下列事项的报名书之外缴纳特别注册费,进行注册。
| (1) | 马名或马的名称、性别及年龄 | |
| (2) | 该马的父母的品种及名称 | |
| (3) | 马主或所有者的姓名(当马主为共有马主时为共有代表马主的姓名、所有者为法人时为该法人的名称) |
2 特别注册的报名地点、截止日期、特别注册的条件以及特别注册费的金额等事项由赛马节目进行规定。
3 特别注册费有时采取分期收取的形式。在这种情况下,分期缴纳的金额及其缴纳期限由赛马节目进行规定。
第77条 根据前条规定所收取的特别注册费不予退还。但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在此限。| (1) | 该特别比赛没有举行时。 |
| (2) | 根据第86条第1款的规定,该马没有成为能够参加该特别赛事的马匹时。 |
| (3) | 根据第122条的规定,该特别赛事未能成立时。 |
| (4) | 根据第128条第2款的规定失去比赛资格的马、根据第130条第1款或第2款的规定名次被变更的马、或根据第151条第3款或第153条第3款的规定被判失去比赛资格或被取消裁定的马,根据赛马节目的规定不再为可以参加该特别赛事的马匹时。 |
第78条 当发现第76条所规定的报名表中所记载的事项与事实不符时,其注册将被拒绝。如在注册之后发现报名表中所记载事项与事实不符时,将取消该注册。
2 根据前款规定被取消注册时,该注册自被取消之日起无效。
第79条 取得获得特别注册的马匹的所有权者,可以继承与该注册相关的权利与义务。
(对马体及调教状况的审查)
第80条 没有参加过中央赛马赛事的马匹(包括第25条第1款第2号或第3号所规定的马匹中重新进行竞赛马匹注册、在该注册之后没有参加过赛事的马(以下称“重新注册马”。)。第91条亦同)必须接受由理事长所指定的机关所进行的马体及调教状况审查,不合格者不能参加比赛。
2 裁决委员所指定的马匹必须接受由理事长指定的机关所进行的马体及调教状况的审查,在通过该审查之前不得参加比赛。
第7章 参赛马匹
(参赛)
第81条 没有要在赛事中获胜的意志时不得让马匹参加比赛。
第82条 能够参加比赛的马匹仅限轻种马。
第83条 能够参加平地赛的马匹必须在2岁以上。但是,2岁的马必须自其出生之日起经过2年以上方可参加比赛。
2 能够参加障碍赛的马匹必须在3岁以上。但是,3岁的马必须自其出生之日起经过3年以上方可参加比赛。
3 马的年龄自其出生之年的1月1日算起。
(参赛报名)
第84条 马主欲让马匹参加比赛时必须进行参赛报名。
2 参赛报名由该马主填写包括参加该比赛的马名、骑师姓名及负磅重量等内容的报名表,并在赛马节目所规定的截止日期之前进行报名来完成。
3 对于同一匹马,马主不能进行2个以上由前项所涉及的赛马节目所规定的截止日期相同的比赛的报名。
4 当同一匹马作了2个以上出赛报名时,根据赛马节目的规定,只能将其中的一个比赛报名视为有效。
第85条 参赛报名的取消只有在前条第2款所规定的截止时间之前才能进行。但是,即使在截止时刻之后,属于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在此限。
| (1) | 提交了证明骑师事故或疾病的证明文件,并得到裁决委员的认可时。 |
| (2) | 提交了证明马匹事故或疾病的证明文件,并得到裁决委员的认可时。 |
2 前项各款所涉及的疾病证明文件必须为委员长所指定的医师或兽医所开具的诊断书。
第86条 当一场比赛的参赛报名马匹数超过了该赛事允许的参赛数量时,由马场管理委员通过抽签等赛马节目中所规定的方法决定与允许参赛马数相同的马作为参赛马匹。
2 在前款的情况下,当未能成为参赛马匹的马主提出让该马参加与第84条第2款的赛马节目所规定的截止时刻相同的其他比赛时,可不受第84条规定的限制,按照赛马节目所规定的方法,视其为进行了该希望赛事的参赛报名。
3 第84条第2款至第4款的规定适用用上前款的申请。
(应参赛马匹的确定)
第87条 马场管理委员通过抽签的方式决定进行了参赛报名的马匹(在前条第1款的情况时,指根据同条同款的规定被确定为参赛马的马)的号码。
2 马场管理委员应迅速公布进行了参赛报名的马匹(在前条第1款的情况时,指根据同条同款的规定被确定为参赛马的马)的马名、号码、负磅以及骑手姓名。
3 应参赛的马匹以前款所言及的公布作为决定。
第88条 在第84条第2款的截止时刻(包括第86条第3款的适用情况在内。)之后欲变更骑师时,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其理由,并获得裁决委员的批准方可。
2 如前款项所涉及的变更理由为疾病时,除上述的书面文件之外还必须附上委员长所指定的医师开具的诊断书。
(赛事的管理)
第89条 患有家畜传染病、被诊断为家畜传染病疑似病例以及根据家畜传染病预防法(1951年法律第166号)被禁止移动的马匹,不得参加比赛。
第90条 未经过调教师调教的马匹不得参加比赛。
(入厩的义务)
第91条 欲让参加过中央赛马比赛的马匹(重新注册马除外)参加比赛时,必须在实施该比赛10天以前、欲让未参加过中央赛马比赛的马匹参加比赛时,必须在实施该比赛15天以前,让参赛马匹分别进入本会所管理的马厩(包括理事长所指定的设施),否则将不能参加相应的比赛。
(有关指定交流赛事及国际交流赛事的特例)
第92条 参加中央赛马指定交流赛事的完成了地方注册的马匹及参加国际交流赛事的指定外国调教马,不适用前2条的规定。
第93条 自参加中央赛马的比赛之日(参加了地方赛马指定交流赛事的马为参加该比赛之日)起尚不足5天的马匹,不能再次参加中央赛马的比赛。
2 欲让进行了地方马注册的马匹参加中央赛马指定交流赛事时,自离该比赛实施之日最近的地方赛马比赛之日不足5天的马匹,不能参加该比赛。
(装备等)
第94条 参加障碍赛的马匹,如需使用遮眼罩时必须事先得到裁决委员的许可。
第95条 骑师不得使用马刺参加赛事。但是如存在不得已的事由并经得裁决委员的许可时,不在限。
2 骑师在使用前款但书所规定的马刺时,不得使用突起部尖锐或朝向内侧的马刺。
3 骑师在比赛中不得使用长度超过77厘米的马鞭。
4 骑师不得在没有配戴本会所规定的骑士帽的情况下参加比赛。
5 骑师不得在没有配戴本会所规定的保护背心的情况下参加比赛。但是,在平地赛中、在赛马节目所规定的期间之内或裁决委员认为有不可避免事由时不在此限。
第96条 使用带有铁制突起物等有可能给其他马匹带来危险的加工蹄铁的马匹不能参加比赛。
(骑师的变更命令)
第97条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裁决委员可以命令更换骑师。
| (1) | 当认为令其策骑出赛具有危险时。 |
| (2) | 当认为其有危害比赛公正之可能时。 |
(赛前过磅)
第98条 赛前过磅必须通过对骑师及其装备(马鞭及骑师帽除外。下条第3款亦同。)及马鞍(包括其附属部件、鞍垫、负载(号布除外。)的重量总和进行测量来进行。
第99条 欲在比赛中策骑的骑师必须在比赛开始前70分钟至50分钟之间,在过磅处,在根据第87条第2款的规定所公布的负磅之上加上防护背心的标准重量0.5公斤(在下条第1款中称“加算重量”)之后的情况下接受赛前过磅。但是,在连续2场以上比赛中策骑、由于更换骑师而被新近决定策骑等过磅员认定为不可避免的情况发生时,也可以在规定的时间之外接受赛前过磅。
2 过磅员必须毫无延误地公布从根据前款规定所量得的重量中减去相当于保护背心标准重量0.5公斤后的重量。此时该重量中如果出现不足0.5公斤的尾数时则将其舍弃,如果出现大于0.5公斤但小于1公斤的尾数时则该尾数作为0.5公斤进行公布。
3 骑师在接受第1款的赛前过磅时,除同款所规定的内容之外,还必须对骑师及该骑师的装备重量进行总计后的重量(以下称“骑师重量”)进行计量。
4 因骑师变更而被新近决定策骑、并得到过磅员的认可时,变更后的骑手可不受前条规定的限制,以自己的骑师重量接受过磅,如果该重量与变更前骑师在接受该赛事时的赛前过磅时所取得骑师重量一致,可以参加该赛事。此时,该变更后骑师以该骑师重量的过磅作为该变更前骑师在赛前过磅中所计量的重量进行了赛前过磅。
第100条 骑师必须在负担加算重量的情况下策骑比赛。但是,当根据前条第1款的规定所测得的重量超过加算重量时,其超过部分的重量在2公斤范围之内,且被裁决委员认定为有不得已之事由时,则不在此限。
2 在出现上款但书所涉及的情况时,必须让骑师在负担着根据前条第1款规定所测得的重量的情况下策骑出赛。
(装鞍处)
第101条 调教师必须将参赛马匹于比赛开始70分钟(赛马节目所指定的比赛为90分钟前)前牵至装鞍处。
2 调教师在给根据前款规定所牵至的马匹进行装鞍之前,为了确认欲装的马鞍重量和欲策骑该马的骑师在赛前过磅中所测得的重量减去在进行该赛前过磅时所测得骑师重量后的重量是否相同,还必须接受马鞍的重量检查(以下称“鞍过磅”)。但是,当取得兽医委员的许可,在将马匹牵至装鞍处之前在受命于兽医委员人员的监督之下进行装鞍时,骑师在接受第98条所规定的赛前过磅时,在过磅处接受鞍过磅。
第102条 装鞍处对马匹进行管理的必要事项由兽医委员制定。
(亮相圈)
第103条 调教师须听从马场管理委员的命令,将马从装鞍处牵至亮相圈。
第104条 骑师在参加该比赛时,必须在马场管理委员所规定的时刻之前到亮相圈集合。但是,当马场管理委员认定有不得已的理由时则不在此限。
2 骑师在前款所言及的集合后,为了确认自己的骑师重量必须立即接受骑师重量的过磅检查。但是当出现连续参加2场以上比赛等过磅员认为难以避免的情况时,可在该赛事策骑之前,在过磅处接受该过磅检查。
3 骑手不得对已接受鞍过磅后的马鞍进行重量调整。但是,经过前款的骑师重量的过磅检查之后,该骑师为了以赛前过磅所量得重量参加比赛,并且过磅员认为对该马鞍的重量进行调整存在不可避免之事由时,可以进行。
4 骑师必须听从马场管理委员的命令,骑上马背并以平步走入马场。
(比赛除名)
第105条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裁决委员可将该马匹从比赛中除名。
| (1) | 当调教师违反了第133条或第101条的规定时,或者调教师、骑师、调教师助理、候补骑师或厩务员没有服从兽医委员根据第132条第6款的规定所作出的命令或指示,或没有服从兽医委员根据第102条的规定所作的决定时。 |
| (2) | 当骑师由于事故或疾病而不能策骑,且被认定不能更换其他骑师时。 |
| (3) | 由于马匹出现事故或疾病而被认定不适合参加比赛时。 |
| (4) | 除前3款所列内容之外,被认为为了维护赛事的公正而有必要时。 |
2 在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司闸员可以将相应的马匹从比赛中除名。
| (1) | 马匹由于事故或疾病而不能起跑时。 |
| (2) | 由于狂燥等明显的坏习惯致使起跑推迟,或被认为有给其他马匹带来危险的可能性时。 |
| (3) | 除前2款所列出的情形之外,被认为为了维护公正的比赛而有必要时。 |
3 当根据前款的规定而对马匹施以比赛除名时,司闸员必须毫无延误地将这一情况通知给裁决委员。
第8章 起跑、到达次序、名次等
(起跑)
第106条 骑师必须让进入赛场的马匹以平步走过裁判席前。
2 进入到马场的马,在没有得到司闸员许可的情况下,不得有牵马人员伴随。
3 进入到赛场的骑师,在没有得到司闸员许可的情况下不得下马。
4 当司闸员发出集合信号时,骑师必须迅速将马匹带到起跑地点集合。
5 骑师应遵照司闸员的指示,将马匹带进事先规定的起跑闸的框架内。
第107条 必须让马匹从驻立的姿势开始起跑。
第108条 当司闸员认为某匹马有可能给其他马匹带来危险或不利时,可以派人令其保持驻立姿势,或令其从外栏处开始起跑。
2 当司闸员断定,由于马匹冲撞造成前门破损等而使该起跑闸的闸门不能使用时,可以命令本该从该闸门起跑的马匹改从外栏处起跑。
第109条 起跑信号由起跑闸进行。
2 当司闸员认为起跑信号无效时,即左右挥动红色小旗以传达该旨意,当看到这一动作时,站在起跑线前方的司闸员的助手即左右挥动白色小旗,以表明该起跑信号不准确旨意。
第110条 当骑师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司闸员均必须毫无延误地将该骑师的姓名及相应的事项通知裁决委员。
| (1) | 在接到起跑信号之前就欲以前冲等行为取得起跑的优势,或者拖延了起跑时间时。 |
| (2) | 起跑过于缓慢时。 |
| (3) | 虽然接到起跑信号但却没能起跑时。 |
(比赛)
第111条 在比赛过程中,骑师必须令马匹发挥其全部能力。
第112条 骑师在其所策骑的马匹臀部端线与后来马匹的鼻端之间的距离不足2个马身的情况下,不得进入后来马的前进路线。
2 骑师在比赛过程中不得胡乱斜行或蛇行。
3 骑师在进入通往终点的直线跑道上后,不得胡乱改变已经定下来的前进方向。
4 骑师在比赛过程中,不得挤压、冲撞其他马匹,亦不得斜向越过障碍。
5 在比赛过程中,如果没有足够的间隔距离,骑师不得进入其他马匹的内侧,或从马匹的内侧对其进行超越。
第113条 骑师在比赛过程中不得胡乱发出高声,亦不得不当地使用马鞭。
第114条 当马匹脱离赛道时,为了继续比赛,骑师必须将马带回脱离赛道的地点。
2 当骑师落马时,为了继续比赛,骑师必须先返回到落马地点后回到马上,或在骑上马背后返回落马地点。
第115条 在比赛过程中,当骑师发现马匹的奔跑能力发生了显著变化时,应在比赛结束之后毫无延误地向裁决委员进行报告。
(到达顺序)
第116条 有关马匹的达到顺序,由终点裁决委员根据马的鼻端到达终点的顺序进行判断。
2 终点裁决委员将用本会所指定的照相机所摄下的照片作为对前款的到达顺序进行判断时的参考之用。但是,当到达的顺序十分明显,终点裁决委员认为没有必要进行照片参考时则不在此限。
第117条 终点裁决委员在对达到顺序进行判定的同时还必须对达到的距离差进行确认。
2 到达的距离差是指先到达终点的马的鼻端与下一匹马鼻端之间的距离。
第118条 终点裁决委员必须立即将第1至第5名的马的到达次序、到达距离差以及第一个达到终点的马匹跑完全程所需要的时间公布于众。
2 根据前款规定所公布的到达名次有误,并根据第125条第3款的规定在确定名次前加以判明时,可以对已公布事项进行订正。
第119条 当2匹以上马匹同时到达终点时,这些马的达到顺序为同一顺序。
(赛后复磅)
第120条 到达名次为前7名以内的马匹的骑师以及裁决委员所指定马匹的骑师,在该比赛结束之后必须毫无延误地接受赛后负担重量的检查。
2 根据前款规定而必须接受赛后复磅检查的骑师,必须骑在马上来到复磅处,并听从马场管理委员的命令下马。
3 由于马匹负伤、疾病或其他不得已的理由而不能骑在马上来到复磅处时,在取得马场管理委员的许可之后,可以下马后来到复磅处。
4 由于骑师死亡等不得已的理由而不能接受复磅检查时,经过裁决委员的认可可以将第1款的赛后复磅检查省略。
5 第98条的规定适用用赛后复磅检查。
第121条 根据前条第1款的规定来到复磅处的骑师,在得到马场管理委员的指示之前必须将马置于复磅处的范围之内。
(比赛的不成立)
第122条 当根据第125条第3款的规定对名次进行确定之前,发现由于灾害、投石等干扰行为或其他不得已事由的影响而对比赛或大会工作人员的业务执行造成重大危害、或者比赛没有使用规定赛道而在其他赛道举行等情况时,经过委员长的认可,裁决委员可判该比赛不成立。
(失去比赛资格)
第123条 在根据第125条第3款的规定对名次进行确定之前,到达终点的马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裁决委员可判该马匹失去比赛资格。
| (1) | 违反了第132条第1款至第3款的规定时 |
| (2) | 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没有让马匹发挥其全部能力时。 |
| (3) | 抱着不正当的目的违法了第100条的规定时。 |
| (4) | 存在有意妨碍行为,并由于该有意妨碍行为致使被妨碍马匹根据第6号的规定被判失去比赛资格、或根据下项的规定被判失去比赛资格、或未达到终点时。 |
| (5) | 违反了第114条的规定时。 |
| (6) | 在接受了有效的起跑指令之后,到达终点的时间3,000米以下比赛时在5分钟之后,3,000米以上比赛时在7分钟之后时。 |
| (7) | 骑师在不属于第120条第4款所规定的情况下而未接受第1款所规定的赛后复磅检查时。 |
| (8) | 在比赛过程中,马匹被用于不正当协议的执行及其他不正当目的时。 |
2 赛前过磅与赛后复磅所称得的重量之差在1公斤以上时,将失去比赛资格。但是,当裁决委员认为是由于降雨等其他不得已事由而造成的1公斤以上的差距时,则不在此限。
3 第1款第4号、下条第1款和第3款以及第129条中所涉及的“有意妨碍”是指,违反第112条第1款或第4款或第113条的规定,采取了被认为是妨碍了其他马匹前进方向的行为(为了避免来自其他骑师或其他马匹的动作之危险,而不得不违反第112条第1款或第4款的规定而采取了干扰其他马匹的行为者除外)。但是,进行了该行为的马(以下称“行为马”)、无论是从受到行为马该行为影响的马以及受到由于行为马的行为而受到影响的马的行为的影响的马、还是在以此类推的这些行为的加害及受害关系上与行为马相关的马的该行为影响时,行为马的该行为则不为有意干扰行为。
(降名次)
第124条 在裁决委员根据下条第3款的规定对名次进行确定之前,当发现到达终点的马(根据前条的规定失去比赛资格的马(以下称“失去比赛资格马”)除外)存在有意妨碍行为时(受到该马行为影响的所有受害马均比该马先行到达终点,且其中没有出现失去比赛资格的马时除外),则对该马施行降名次的处理。
2 根据前款规定被降名次的马(以下称“降名次马”),其到达名次排在相应受害马的后面。但是,当相应受害马中存在没有到达终点的马(以下称“退出比赛马”)或者失去比赛资格的马时,则其名次将排在其他马(不含存在退出比赛马和失去比赛资格马的其他降名次马)的后面。
3 前2款及附录中所涉及的某马的“相应受害马”是指,受到该马的有意妨碍的马、受到该马有意妨碍的马的有意妨碍的马以及以此类推的在有意妨碍的加害•受害关系上与该马有关的马。
(名次)
第125条 在比赛过程中(不包括有降名次马的比赛),除去失去比赛资格的马之外,由终点裁决委员根据第116条的规定判定为最先到达终点的马为第1名,对于其他的马,终点裁决委员将在被判断为比其更早到达终点的马的匹数之上加上1作为该马的名次。在这种情况下,同时到达终点的马为相同名次。
2 在有降名次马的比赛中,每匹马的名次为,除去退出比赛马和失去比赛资格马之外,根据附录中所作的规定,将没有比其名次更为靠前的马(以下称“前位马”)的马作为第1名,其他马的名次为前位马的匹数加上1。在这种情况下,相同名次的马为同名次马。
3 裁决委员应在比赛结束之后毫无延误地将根据前2款的规定所确定下的名次进行宣布。此时,如有失去比赛资格马或降名次马时,亦应一并进行宣布。
4 根据规则第8条第1款但书的规约所决定的每匹马的名次为按照前款的规定所确定的名次。
5 规则第7条第1款至第4款所涉及的得胜马通过第3款的裁决委员宣告名次来决定。
第126条 同名次时的奖金为,将相当于到该名次以下的同名次马匹数的名次为止的奖金总额相加后按照同名次马的匹数进行等分后发放给同名次马。
2 在出现同名次马、奖状及奖品等不能分割的情况时,将通过抽签等妥当的方法进行处理。
(对妨碍比赛的申诉)
第127条 参赛马匹的马主、调教师(包括根据第54条第2款的规定,在该比赛中,接受了与该马相关业务的调教师或被命令代行调教师职责的调教师助理)或骑师,只可在根据第125条第3款的规定进行名次确定之前,对该马受到了第112条第1款或第4款或第113条所规定的比赛妨碍(为了躲避来自其他骑师或其他马匹的动作的危险而不得不违反第112条第1款或第4款的规定所采取的妨碍比赛的行为除外)进行不服申诉。
2 在进行前款所涉及的申诉时,必须附上保证金30,000日元,向裁决委员书面提出。
3 裁决委员在接到第1款所涉及的申诉后,必须对其作出裁决,并将结果通知提出申诉的人。
4 裁决的结果认定该申诉所提出的妨碍比赛行为确实存在时,第2款的保证金将被退还给申诉人。
(获胜马匹确定后的名次变更等)
第128条 裁定委员会对根据第125条第3款的规定确定了名次的马匹(包括根据第151条第3款的规定被取消失去比赛资格裁决的马),自该赛事举行之日的次日起5年之内,当被认为存在第123条第1款第1号、第2号或第8号中的任何一种事由时,判该马失去比赛资格。
2 当裁定委员会根据第151条第3款的规定,取消了驳回妨碍比赛申诉的裁决时,将判根据第125条第3款的规定确定名次的马匹中被认为存在相当于第123条第1款第4号事由的马匹失去比赛资格。
第129条 当裁定委员会根据第151条第3款的规定,取消了驳回妨碍比赛申诉的裁决时,对根据第125条第3款的规定确定名次的马匹(根据前条第2款的规定失去比赛资格的马匹除外)中被认为存在有意妨碍行为的马匹进行降名次的处理。
第130条 根据第128条第1款的规定产生失去比赛资格马或根据第151条第3款的规定出现失去比赛资格、降名次或取消驳回有意妨碍申诉等情况时,裁定委员会将对该比赛中各马的名次之中有变更必要的马匹进行名次变更。
2 当根据第153条第3款的规定取消了失去比赛资格的裁定时,将对该比赛的每匹马的名次中,理事长认为有变更必要的马匹的名次将予以变更。
3 根据前2款的规定被变更名次的马匹,其变更后的名次以及根据第151条第3款或153条第3款的规定失去比赛资格的裁决或裁定被取消的马匹在该比赛中的名次按照125条第1款或第2款的例子进行决定。
(奖金等的退还)
第131条 根据前条第1款或第2款的规定进行了名次变更时,按照赛马节目的要求,已经领取了与该失去比赛资格的马以及被变更了名次的马相关的该比赛的奖状、奖品或奖金的人,必须在理事长所指定的日期之前,将该奖状、奖品及奖金退还给本会。
第9章 违禁药物
(对影响比赛能力的药品及药剂的使用禁止)
第132条 对已进行参赛报名等欲参赛马匹(下款中称“预备参赛马”),不得使用附表(2)所列出的能够暂时提高或降低马匹比赛能力的药品或药剂(以下称“违禁药物”)。
2 即使不在违禁药物之列,也不得以暂时提高或降低预备参赛马的比赛能力为目的而加以使用。
3 处于违禁药物影响之下的马匹不得进行参赛报名。
4 为了防止对前3项规定的违反,调教师必须对自己所管理的马匹采取适当的措施。
5 当违反了第1款至第3款的规定或有违反之嫌疑时,裁决委员可以对该马采取马体化验、采集化验用材料(指尿、唾液、血液、毛发等。以下同。)等必要措施。
6 为了防止第1款及第2款所规定的物品的使用,兽医委员可以向调教师、骑师、调教师助理、候补骑师以及厩务员等发出必要命令、或给予指示。
第133条 当兽医委员及其接受其命令的人员为了对马匹施行监视而进出马厩时,任何人不得予以拒绝。
(理化检查)
第134条 在比赛过程中,将对根据第125条第3款的规定所确定下来的第3名为止的马匹以及裁决委员所指定的马匹进行有关违禁药品的化验(以下称“理化检查”)。
2 前款所规定的马匹的调教师,必须接受该马进行理化检查时所必须的试样(尿或血液等。以下同。)的提取。但是,裁决委员特别认可的不在此限。
3 前款所涉及的调教师根据第125条第3款的规定,在该比赛结束后应毫无延误地将该马牵至检样提取处,并于该马的检样提取结束之前将该马拴留在检样提取处。但是,当兽医委员认为确有必要时,可另外指定其他场所代替检样提取处。
4 对第1款所规定的马匹,在该比赛结束后至检样提取结束前之间的时间内,不得喂食或服药。但是,有兽医委员特别批准时不在此限。
5 本会将把所提取的检样分为A样和B样,并分别在每个容器上标上相同的检样编号。
6 第2款所涉及的调教师,必须亲自前往检样提取处(包括第3款但书中所规定的场所。),作为见证人对该马的检样提取进行确认,并在A样和B样的容器标签上署名。在这种情况下,该马的调教师可委托兽医委员会认可的人员执行该业务。
7 有关检样提取所的马的必要管理事项,由兽医委员会作出规定。
第135条 在第132条第5款所规定的情形下,当裁决委员认为确有必要时,将根据同款规定对所提取的检查材料进行理化检查。
2 前条第5款及第6款的规定可适用于前款的理化检查。在这种情况下,前条第5款中的“所提取的检样”可解释为“所提取的化验材料”,同条第6款中的“第2款所涉及的调教师必须亲自前往检样提取处(包括第3款但书中所规定的场所)”的记述可以解释为“第132条第5款所规定的马的调教师必须亲自前往裁定委员会所指定的场所”,“检样的提取” 可以解释为“化验材料的提取”,“兽医委员” 可以解释为“裁决委员”。
第136条 本会将前2条所规定的理化检查委托给财团法人竞赛马匹理化学研究所(以下称“研究所”)进行,所提取的A样与B样将在容器封存后迅速送往研究所。
2 前款所规定的理化检查先对A样施行,当该理化检查确认A样中含有违禁药物后,研究所必须毫无延误地将该A样的检样编号及其确认存在的违禁药品的名称报告给本会。
3 本会接到前款所涉及的报告后,将指定对B样进行理化检查(以下称“二次检查”)的日期,并通知研究所在该日期内进行二次检查。
4 二次检查必须在理事长所委任的具有理化检查方面的知识与经验的人员的见证之下进行。
5 前款所规定的见证人以外的人员不得进入二次检查的现场。
6 当在二次检查中确认到在第2款所规定的对A样所进行的理化检查时所确认到的同样的违禁药物确实存在时,则视为违反了第132条第1款的规定。
7 在第1款所规定的理化检查中,当有关违禁药物的附表(2)中所特别指定的药物,以该违禁药物的相关阈值作为(在对违禁药物是否存在进行判断时,在进行理化检查时只有超过一定的数值才被视作确认到该违禁药物的存在的值)确认到该药物的存在。
第10章 制裁等
(制裁的种类)
第137条 本会所施行的制裁如下。
| (1) | 停止调教师的调教或骑师的骑乘。 |
| (2) | 对调教师、骑师、调教师助理、候补骑师或厩务员进行怠慢公务罚款。 |
| (3) | 对马主、调教师、骑师、调教师助理、候补骑师或厩务员进行警告处分。 |
| (4) | 禁止或停止马主、调教师、骑师、调教师助理、候补骑师或厩务员或曾经是马主、调教师、骑师、调教师助理、候补骑师或厩务员的人员参与本会所主办的赛马活动。 |
(对参与赛马的禁止或停止)
第138条 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调教师、骑师、调教师助理、候补骑师或厩务员,禁止或停止其参与本会所举办的赛马活动。
| (1) | 伪造、篡改或不正当使用马匹血统证明文件者。 |
| (2) | 出于不正当的目的让不具备资格的马匹接受竞赛马匹注册或特别注册,亦或让没有资格的马匹参加了比赛者。 |
| (3) | 提出或缔结了有关赛事的不正当协定者。 |
| (4) | 以采取妨碍比赛公正举行的行为为条件,接受、要求或答应收受财物等利益者。 |
| (5) | 出于妨碍比赛公正举行的目的,向调教师、骑师、调教师助理、候补骑师或厩务员施暴、恐吓、或欲给予、已经给予、答应给予财物或其他利益者。 |
| (6) | 出于妨碍比赛公正举行的目的,欲向或已向参赛马匹施加加害行为,或已经及欲向参赛马匹施行不正当处置者。 |
| (7) | 抱着不正当的目的违反了第100条规定的骑师。 |
| (8) | 在比赛中为了获得利益或让他人获利而令马匹没有发挥全部能力者。 |
| (9) | 违反了第132条第1款或第2款的规定者 |
| (10) | 在知情的情况下,让或欲让违反了第132条第1款或第2款规定的马匹参赛者。 |
| (11) | 妨碍比赛的施行或妨碍赛事组织委员(包括第178条第2款的总务委员、信息管理委员、公关委员、赛道监视委员及设施委员。第147条第14号及第15号与第179条第1款中亦同。)执行公务者。 |
| (12) | 因违反法及日本中央赛马会法、自行车竞技法、小型机动车竞赛法或者摩托艇竞赛法的规定而被处以罚金以上刑罚者。 |
| (13) | 除前号所规定的人员之外,被处以禁锢以上刑罚、且有足够理由被认为有可能危害赛马公正进行者。 |
2 属于前款各号中任何一种情况,且在出现该种情况时(有关第12号及第13号是指其有罪判决中所示犯罪事实发生时)身为马主、调教师、骑师、调教师助理、候补骑师或厩务员时,禁止或停止其参与本会所举办的赛马活动。
第139条 在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马主、调教师、骑师、调教师助理、候补骑师或厩务员均应立即向裁决委员进行报告。
| (1) | 受到相当于前条第1款第3条的结盟请求时。 |
| (2) | 受到相当于前条第1款第5号所涉及的暴行或恐吓,或收到财物等利益的提供或收到愿意进行提供的申请时。 |
| (3) | 作为竞赛马匹,受到了前条第1款第6号所定义的加害,或险些受到该加害,或受到非法处理,或险些受到该处理时。 |
(马匹的出场停止)
第140条 为了保证比赛的公正,当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该马匹将被限期停止参加比赛。
| (1) | 在比赛过程中,有给其他马匹造成危害的可能时。 |
| (2) | 调教不充分时。 |
| (3) | 在健康方面存在障碍因素时。 |
| (4) | 违反了第132条第1款或第2款的规定时。 |
| (5) | 在比赛过程中,有被用于不正当协定的施行或其他不正当目的时。 |
第141条 当马主(法人时为其董事,公会时为其成员)因违反法而被起诉或因其他被认为有危害赛马公正之可能的刑事事件所起诉时,在其审判结果确定之前,该者拥有的马匹(包括共有马,如为法人董事则为该法人所拥有的马,如为公会成员则为该公会财产的马匹)停止出赛。
第142条 进行了参赛报名的马(第86条第1款时,根据同条同款的规定被定为可参赛马时),非因第85条第1款各号所列事由而未出场时,对该马施行30日以下限期停赛的处分。
第143条 根据第131条的规定,必须退还奖状、奖品或奖金的马主,没有在理事长所指定的日期之前退还的,则自该退还日期的第二天起至退还之日为止的期间,该者所有的马匹(包括共有马,该马主如为公会则指属于公会财产的马。下一条亦同。)停止参赛。
第144条 让自己的马参加了地方赛马指定交流赛的马主,按照地方赛马的相关施行规程必须将该比赛中与该马相关的奖状、奖品、奖金、鼓励金、补贴及其他此类钱物退还,而没有在该日期之前退还者,则自该退还日期的第二天起至退还之日为止的期间,该者所有的马匹停止参加比赛。
(调教或骑乘的停止)
第145条 除属于第138条第1款各号中任何一种情况外,凡属于下列各款情况之一的调教师或骑师,均限期停止调教或骑乘。
| (1) | 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违反了第120条第1款的规定的骑师。 |
| (2) | 属于第110条第2号或第3号所规定的骑师或无故违反了第111条规定的骑师 |
| (3) | 危害了比赛的公正或为比赛带来了障碍的调教师或骑师。 |
第146条 调教师或骑师因违反法等被认为有危害赛马公正之可能的刑事案件所起诉时,在其审判确定之前,将停止该者的调教或乘骑
第147条 除属于第138条第1款各号及第145条各号之一或属于前条情况时,凡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马主、调教师、骑师、调教师助理、候补骑师及厩务员将被限期停止调教或乘骑,并给予警告或处以缴纳500,000日元以下怠慢公务罚款的处分。
| (1) | 让没有资格的马接受或欲使其接受竞赛马匹注册或特别注册,亦或让没有资格的马参加或欲使其参加比赛的马主或调教师。 |
| (2) | 未提出第14条的申报,或者提交虚假申报的共有代表马主。 |
| (3) | 未提出第27条的申报,或者提交虚假申报的马主。 |
| (4) | 与假借马主名义者缔结了托管合同的调教师。 |
| (5) | 违反了第54条规定的调教师。 |
| (6) | 违反了从第94条到第96条、或第103条规定的调教师或骑师。 |
| (7) | 违反了第99条第1款、第3款或第104条第1款至第3款规定的骑师或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违反了第101条或第112条规定的调教师或骑师。 |
| (8) | 违反了第100条规定的骑师。 |
| (9) | 没有得到第120条第3款的许可就下马后来到过磅处的骑师。 |
| (10) | 违反了第113条、第114条或第121条规定的骑师或属于第110条第1款所规定之情形的骑师。 |
| (11) |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让或欲让违反了第132条第1款或第2款规定的马匹参加比赛,作为马主的代理人违反了同条第3款的规定进行了参赛报名,或者违反了同条第4款规定的调教师。 |
| (12) | 违反了第134条第2款、第3款或第6款规定的调教师或违反了同条第4款规定的调教师、骑师、调教师助理、候补骑师或厩务员。 |
| (13) | 违反了第131条规定的调教师、骑师、调教师助理或厩务员。 |
| (14) | 没有服从赛事组织委员的命令或指示者。 |
| (15) | 妨碍了赛事执务委员之外的从事赛马相关业务人员执行公务者。 |
| (16) | 违反了第139条规定的调教师、骑师、调教师助理、候补骑师或厩务员。 |
| (17) | 有妨碍地方赛马指定交流比赛的公正、安全举行行为者(已因该行为受到与该赛事相关制裁机构的警告处分者除外) |
| (18) | 有妨碍外国的赛马比赛之公正、安全举行行为者(已因该行为受到与该赛事相关制裁机构的警告处分或接受了相当于怠慢公务罚款处罚、或限期停止乘骑的骑师自该比赛后继续逗留在本国之外,且该停止乘骑期间已满者除外。) |
| (19) | 除上述各号所界定内容之外,违反了其他有关确保赛马公正的业务上的注意义务者。 |
| (20) | 作为负有确保赛马公正的业务上的注意义务者,存在与其不符的不当行为者。 |
(权限的分配)
第148条 与发生在赛马召开期间的事由相关的30天以下的调教、乘骑或马匹参赛停止及怠慢公务罚款及警告处分,除与下项所规定事项相关的处分之外,均由裁决委员负责执行。
2 当裁决委员认为由于与赛马举行期间所发生的事由,有必要处以其禁止或停止对赛马的参与、或超过30天以上的停止调教、乘骑或马匹参赛处分时,必须在调查文件上签署意见后送交裁定委员会。
3 有关前项所规定事项的相关处分以及与赛马活动举行期间之外发生的事由的相关的处分均由裁定委员会进行。
4 当裁决委员认为必要时,可对应由裁定委员会做出决议的事项的相关人员作出在议定决定之前,停止其对马匹进行调教、乘骑、参赛或在议定确定之前停止向其发放奖状、奖品或奖金的决定。
5 有关裁定委员会的组织及运营方面的必要事项由理事长进行决定。
(预防措施)
第149条 为了确保比赛的公正进行,裁决委员可在必要时向调教师、骑师、调教师助理、候补骑师及厩务员采取在预防上必要的指导措施。
(对裁决的不服申诉)
第150条 符合下列所列情况之一,并对其失去比赛资格、降名次或驳回的裁决不服时,可向裁定委员会提出不服申诉。
| (1) | 失去比赛资格的马匹的马主、调教师及骑师(包括该裁决下达时的该马的马主、调教师或骑师。下号及第3号亦同。) | |
| (2) | 被降名次的马匹的马主、调教师及骑师。 | |
| (3) | 第127条第1款的妨碍比赛申诉被驳回的的马主、调教师及骑师。 |
2 当根据前款规定进行不服申诉时,必须在该裁决下达之日的第2天起2天之内附上保证金100,000日元,将记载有下列事项的内容的文件以书面形式提出。
| (1) | 提出不服申诉的人的姓名、年龄或名称及住址 |
| (2) | 涉及不服申诉的裁决 |
| (3) | 提出不服申诉的宗旨与理由 |
| (4) | 提出不服申诉的日期 |
第151条 当裁定委员会根据前条第1款的规定对不服申诉予以受理后,应毫无延误地对其进行审理,并以书面形式将裁定结果告知不服申诉人。
2 当根据前条第1款的规定所作的不服申诉没有理由时,裁定委员会将通过裁定的形式将该不服申诉驳回。
3 当根据前条第1款的规定所作的不服申诉有理由时,裁定委员会通过裁定的形式将该裁决取消。
(对裁定的不服申诉)
第152条 根据第128条第1款的规定失去比赛资格的马匹的马主、调教师及骑师(包括该失去比赛资格成为事实的比赛举行时的该马的马主、调教师或骑师。)对该裁决表示不服时,可向理事长提出不服申诉。
2 第150条第2款的规定适用于根据前款规定所作出的不服申诉。在这种情况下,同款中的“裁决”可以解释为“裁定”,“2天之内”可以解释为“30天之内”。
第153条 当理事长根据前条第1款的规定对不服申诉予以受理后,应毫无延误地对其进行审理,并以书面形式将决定结果告知不服申请人。
2 当根据前条第1款的规定所作的不服申诉没有理由时,理事长通过决定的形式将该不服申诉驳回。
3 当根据前条第1款的规定所作的不服申诉有理由时,理事长通过决定的形式将该裁定取消。
(对制裁的不服申诉)
第154条 失去比赛资格马或降名次马的马主、调教师或骑师中因该失去比赛资格或降名次之原因而受到裁决委员的制裁者中,对该制裁存在不服者,可向裁定委员会提出不服申诉。但该申诉必须与根据第150条第1款的规定所进行的不服申诉一并进行,否则不能提出。
2 根据前款规定所进行的不服申诉,必须于该制裁下达的第2天起2天之内与第150条第2款第1号、第3号及第4号所列事实一起将记载有该不服申诉相关的制裁内容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155条 当裁定委员会根据前条第1款的规定对不服申诉予以受理后,应毫无延误地对其进行审理,并以书面形式将裁定结果告知不服申诉人。
2 当根据前条第1款的规定所作的不服申诉没有理由时,裁定委员会通过裁定的形式将该不服申诉驳回。
3 当根据前条第1款的规定所作的不服申诉有理由时,裁定委员会通过裁定的形式将该裁决取消或进行变更。
(不服申诉的撤回)
第156条 不服申诉人在裁定委员会对该不服申诉作出裁定或理事长对其作出决定之前随时可以以书面形式将该不服申诉撤回。
2 当根据前款规定将根据第150条第1款规定所作的不服申诉撤回时,根据第154条第1款的规定所作出的不服申诉亦被视为一起撤回。
(保证金的没收与退还)
第157条 当根据第151条第2款或第153条第2款规定所作的驳回成立及根据前条第1款规定所作的撤回成立时,与该不服申诉相关的保证金将被没收。
2 当根据第151条第3款或第153条第3款的规定所作的取消成立时,与该不服申诉相关的保证金(当该不服申诉为与第150条第1款第3号相关的不服申诉时,包括第127条第2款的保证金。)将被退还。
第11章 胜马投注券
第158条 本会所实施的胜马投注法分为独赢式胜马投注法、位置式胜马投注法、连赢单式胜马投注法及连赢复式胜马投注法。
2 本会所实施的连赢单式胜马投注法为括号二连赢单式胜马投注法(括号连赢、下同)及马号二连赢单式胜马投注法(二重彩、下同)以及马号三连赢单式胜马投注法(三重彩、下同)。
3 本会所实施的连赢复式胜马投注法为括号二连赢复式胜马投注法(括号位置连赢、下同)及普通马号二连赢复式胜马投注法(连赢、下同)、扩大马号二连赢复式胜马投注法(位置Q、下同)及马号三连赢复式胜马投注法(单T、下同)。
4 在由理事长指定的赛马场所举行的赛马比赛中,第2款所规定的连赢单式胜马投注法及前款所规定的连赢复式胜马投注法中的一种有可能不被采用。
第159条 在采用括号二连赢单式胜马投注法及括号二连赢复式胜马投注法时,括号二连赢单式胜马投注法按照规则附录第1所示例子、括号二连赢复式胜马投注法根据规则附录第3所规定的括号指定方法中附表(3)所示例子来决定括号。
第160条 当胜马投注券开始出售时,参赛马匹在2匹以下时,括号二连赢单式胜马投注法、马号二连赢单式胜马投注法、括号二连赢复式胜马投注法以及普通马号二连赢复式胜马投注法将不被采纳。
2 当胜马投注券开始出售时,出赛马匹在3匹以下时,扩大马号二连赢复式胜马投注法、马号三连赢单式胜马投注法及马号三连赢复式胜马投注法将不被采纳。
3 括号二连赢单式胜马投注法及括号二连赢复式胜马投注法在胜马投注券开始出售时根据前条的规定用于有被赋予相同括号马匹的比赛中。
(胜马投注券)
第161条 胜马投注券中记载有下列事项。
| (1) | 表示胜马投注券种类的文字 |
| (2) | 该赛马场名 |
| (3) | 表示该赛马举行的年份以及在该年份中该赛马比赛的次序的文字 |
| (4) | 表示该比赛相当于该赛马比赛的第几天的文字 |
| (5) | 该比赛的号码 |
| (6) | 有关该比赛的1种以上的马号(连赢单式胜马投注法及连赢复式胜马投注法时为一组。以下同。) |
| (7) | 与前号每个马号相关的胜马投注金额(为100日元的整数倍金额。)以及记载有2种以上马号时的合计金额。 |
| (8) | 胜马投注券号码 |
(胜马投注券的发售)
第162条 胜马投注券在附表(1)的赛马场内的胜马投注券销售处和及令第2条第1款的被认可的赛马场外的胜马投注券销售处进行销售。
2 以下各项所列出的胜马投注券将通过法的第5条第3款所规定的制作电磁性记录来代替胜马投注券的制作。
| (1) | 欲购买胜马投注券的人通过电话(含理事长另外指定的终端设备)向本会进行胜马投注券的购买申请后,由本会遵照本会及该购买申请人之间所签署的由本会代替其本人接收其所申请的胜马投注券,并由该申请购入人从其所拥有的银行帐户中将相当于该胜马投注券金额的款项汇入本会的银行帐户、以及本会将与该胜马投注券相关的兑换奖金或退还金汇入该者银行帐户之契约(以下称“电话投注合同”)所发行的胜马投注券。 |
| (2) | 当欲购买胜马投注券的人向本会提出使用识别卡(指由理事长所指定的用来识别欲购买胜马投注券的人的身份的卡)购买胜马投注券的申请时,由本会按照理事长所指定的方法,遵照本会及该购买申请人之间所签署的以由本会代替其本人接收其所申请的胜马投注券,并从该人事先在本会的电子计算机内所设定的胜马投注券购入金额中减去购买该胜马投注券的金额,同时加进该胜马投注券的兑换奖金或退还金,并与该人进行该减去及加进计算所产生的差额结算为内容的契约(以下称“识别投注合同”) 所发行的胜马投注券。 |
3 胜马投注券的发售以法第5条第2款所规定的胜马投注券的形式进行。
第163条 胜马投注券必须在应该参加该比赛的马匹确定之后才能销售。
2 胜马投注券在该比赛起跑之前停止销售。
(胜马投注券张数的公布)
第164条 当胜马投注券的销售停止之后,每组比赛的各胜马投注法及独嬴式胜马投注法及位置式胜马投注法的每匹马的售出张数、连赢单式胜马投注法及连赢复式胜马投注法的每组的胜马投注券的销售张数均必须毫无延误地在赛马场内分别公布。
第165条 在销售胜马投注券时,其存根券由该赛马场场长保管60天以上。
2 在存根券上应注明表示胜马投注券种类的文字、以及表示该比赛的编号、马号、与各个马号相关的胜马投注金额以及记载有2种以上马号时的合计金额的文字,将其与记载有胜马投注券号码的磁带一起按照每台胜马投注券销售机的1天的数据作为1卷磁带进行保存,并在该卷磁带中注明表示该赛马场的文字、表示该比赛举行的年份和该比赛举行的次序的文字极其该比赛在该赛马赛事的第几天举行等文字。
3 本会遵照电话投注合同销售的胜马投注券,由掌管电话投注事务的部门长保管60天以上,该胜马投注券的存根券不适用前2款的规定。
4 当遵照识别投注合同销售了胜马投注券时,该胜马投注券由该赛马场场长保管60日以上,该胜马投注券的存根不适用第1款及第2款的规定。但是,当理事长另有规定时则不在此限。
(指定名次)
第166条 括号二连赢单式胜马投注法、马号二连赢单式胜马投注法、括号二连赢复式胜马投注法、普通马号二连赢复式胜马投注法及扩大马号二连赢复式胜马投注法中,当第1名的马有2匹以上时,将这些马中的任意1匹定作第2名。
2 在扩大马号二连赢复式胜马投注法中,第2名的马有2匹以上时,将该马中的任意1匹定作第3名。
3 马号三连赢单式胜马投注法及马号三连赢复式胜马投注法中,第1名的马有3匹以上时,将其中任意2匹马定作第2名和第3名,第1名的马有2匹时,则将其中的任意1匹定作第2名,第2名的马有2匹以上时,将其中的任意1匹定作第3名。
(兑奖金等)
第167条 当取胜马确定之后应毫无延误地将法第7条或第8条所规定的兑换奖金额进行公布(当交付法附则第5条第1款各号的1号补助金或2号补助金时,在法第7条的兑奖金金额上加进1号补助金或2号补助金后所得到金额)。
第168条 兑奖金凭该胜马投注券领取。
第169条 兑奖金等在附表(1)的赛马场内兑奖金发放处及令第2条第1款的接受认可的赛马场外兑奖金发放处进行发放。
第170条 根据第161条的规定,对记载文字不清晰及严重破损的胜马投注券不予兑奖。
第12章 入场费、入场者等
(入场费)
第171条 对于进入赛马场的人员,每人每天征收100日元之5,000日元不等的由理事长所规定的入场费用,并发给入场券。但是,根据法第4条但书的规定,当经过农林水产大臣认可的不受此限。
2 以下所列人员不受前项正文规定的限制,免收入场费。
| (1) | 规则第4条第1款第1号至第6号所规定的人员。 |
| (2) | 皇族 |
| (3) | 外交官 |
| (4) | 得到理事长特批的具有与赛马相关的学识与经验者。 |
| (5) | 得到理事长特批的对中央赛马作出过巨大贡献者。 |
| (6) | 进行了竞赛马匹注册的马的生产者。 |
| (7) | 得到理事长特批的与中央赛马有关的媒体人士。 |
| (8) | 得到理事长特批的农林水产大臣认可团体的董事或职员或与中央赛马有关的行政机关的职员。 |
| (9) | 警察职员、消防职员、铁道职员等理事长认为对举办赛马所必须的人。 |
| (10) | 15岁以下者 |
| (11) | 从事中央赛马的事务的人员 |
| (12) | 赛马场内商店的员工 |
(从事事务工作的人员等)
第172条 以下所列人员于赛马比赛期间,在赛马场内及赛马场外的胜马投注券销售处或兑换奖金交付处(以下称“场外设施”。)必须配戴本会发放的徽章或通行章。
| (1) | 本会的董事及职员以及从事中央赛马事务的人员 |
| (2) | 调教师、骑师、调教师助理、候补骑师及厩务员。 |
| (3) | 马主 |
| (4) | 媒体人员 |
| (5) | 上述各款所规定之外的本会认为有必要的人员 |
2 在前款的情况下,同款第1号及第2号所列人员中理事长所指定的人员,除同款所规定的徽章或通行章之外,按照本会的规定,还必须穿着制服。
3 第1款第4号及第5号所列人员的范围由委员长决定。
(厩舍区域的管理)
第173条 下列之外人员在赛马举办期间不得进入赛马场的厩舍区域。
| (1) | 与赛马相关的政府职员 |
| (2) | 本会的董事及职员以及从事中央赛马事务的人 |
| (3) | 调教师、骑师、调教师助理、候补骑师及厩务员 |
| (4) | 入厩于该赛马场马厩中的马的马主 |
| (5) | 上述各款所规定之外的得到委员长特别许可的人员 |
(入场的拒绝)
第174条 在赛马比赛期间,委员长拒绝属于以下情形之一(属于第171条第1款但书之规定时为第2号至第8号)之一者入场。
| (1) | 不持有入场券者(第171条第2款各号所列人员除外) |
| (2) | 第172条第1款各号所列人员中没有配戴本会所发放的徽章或通行章者。 |
| (3) | 被禁止或停止参与本会、都道府县或指定市町村所举办的赛马活动者。 |
| (4) | 妨碍、强制或无故干涉他人购买胜马投注券者 |
| (5) | 法第30条第3号、第31条第1号或第33条第2款所列人员者或有可能成为上述人员的人 |
| (6) | 有足够的理由被认为有采取集团性或常规性暴力非法等构成犯罪的、防止暴力团体成员不法行为的相关法律施行规则(1991年国家公安委员会规则第4号)第1条各号中所列行之可能性者。 |
| (7) | 身着给别人带来不快的服装或有令人不快言行者 |
| (8) | 除上述各号所列人员之外的有妨碍赛马公正实施或扰乱赛马场内秩序之可能性者 |
(勒令退场)
第175条 在赛马举行的日子里,委员长有权勒令属于下列各款情况之一的已经入场的人员退场。
| (1) | 前条各号(第171条但书所规定的内容时为前条第2号至第8号)所列人员 |
| (2) | 有或欲有违法行为者 |
| (3) | 有或欲有妨碍赛马施行行为者 |
| (4) | 扰乱赛马场内秩序者 |
| (5) | 在赛马场内进行职业性胜马预测,或未经委员长许可即在场内销售物品者。 |
(适用规定)
第176条 前2条的规定(与第174条第1号及第2号相关的内容除外)适用于场外设施。在这种情况下,“赛马场” 可以解释为“场外设施”。
(某些特定场的禁止进入)
第177条 本会董事及职员等在赛场、裁判台、过磅处、装鞍处、检样提取处、亮相圈、胜马投注券销售及兑奖金交付处等地从事业务者及委员长所特别许可的人员不得进入上述区域。
第13章 赛事组织委员会
第178条 本会在举办赛事时,为了处理令第15条第2款各号所列事务,设下列赛事组织委员。
| (1) | 委员长 |
| (2) | 副委员长 |
| (3) | 裁决委员 |
| (4) | 马场管理委员 |
| (5) | 评磅委员 |
| (6) | 过磅委员 |
| (7) | 司闸委员 |
| (8) | 终点裁判员 |
| (9) | 胜马投注委员 |
| (10) | 兽医委员 |
| (11) | 整理委员 |
2 除前款所规定的赛事组织委员之外,还设置了以统括大型活动等促进赛马场来场措施的来场促进委员、与赛马场内赛事组织相关的处理相关庶务业务的总务委员、处理面向赛马场及场外设施的入场者提供的赛马信息事务的公关委员、相的服务以及处理与庶务相关事务(属于信息管理委员所掌管的内容除外)为职责的总务委员、以处理与赛马相关信息的提供为职责的信息管理委员、以处理与公关相关业务为职责的公关委员、处理与赛事监督相关事务的赛道监视委员、处理设施保养相关事务(属于马场管理委员掌管范围的业务除外)的设施委员。
(委员长)
第179条 委员长作为赛事组织委员的最高领导,掌管与该赛马赛事相关的一切事务,对其他赛事组织委员进行指挥与领导,并处理与赛马相关的纠纷。
2 当发生灾害或其他不得已之事由而致使赛事不能举行时,委员长在事先征得理事长的许可的前提下,可以取消或终止比赛。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来不及事先征得理事长的同意时,也可以在不接受理事长许可的情况下取消或终止赛马或比赛。
(副委员长)
第180条 副委员长协助委员长掌管与该赛事组织相关的事务,并在委员长不在时或委员长遭遇事故的情况下临时代理其职务。
(裁决委员)
第181条 裁决委员掌管与名次的确定、对妨碍比赛申诉的裁决、对参赛马匹或骑师的保安措施、制裁以及对危害赛马公正性行为的杜绝所相关的事务。
(马场管理委员)
第182条 马场管理委员掌管与参赛报名、赛道指示、亮相圈、马场等比赛所需设施的管理以及人马救护的相关事务。
(评磅委员)
第183条 评磅委员掌管与评磅相关的事务。
(过磅委员)
第184条 过磅委员掌管与负磅计量相关的事务。
(司闸委员)
第185条 司闸委员掌管与起跑相关的事务。
(终点裁判员)
第186条 终点裁判员掌管有关达到名次、胜负距离以及马匹跑完全程所需时间的测量等的事务。
2 终点裁判员令其助手测量马匹跑完全程所需时间。
(胜马投注委员)
第187条 胜马投注委员掌管与胜马投注券的销售及兑奖金等的交付相关事务。
(兽医委员)
第188条 兽医委员掌管与参赛马匹的马体检查、化验材料及检样的提取、影响马匹竞赛能力的药品及药剂的取缔以及装鞍处及检样提取处的马匹管理等事务。
(整理委员)
第189条 整理委员附则对赛马场及场外设施的入场人员的整理业务,同时从事维护赛马场内及场外设施的秩序、面向入场者所提供服务等相关业务。
第14章 公正审查委员
第190条 当理事长欲进行下列处分时,需事先听取日本中央赛马会法施行规则(1954年农林省令第56号)第2条之8所规定人员(以下称“公正审查委员”)的意见。
| (1) | 马主注册及注销 |
| (2) | 调教师及骑师执照的发放及取消 |
| (3) | 对前2号所列处分及日本中央赛马会法施行令(1954年政令第258号)第3条所规定的处分的异议申诉进行决定时 |
| (4) | 对第153条第2款及第3款的决定。 |
2 公正审查委员由理事长从下列人员中任命。
| (1) | 在法律方面具有学识经验者 |
| (2) | 在社会方面具有学识经验者 |
| (3) | 在赛马方面具有学识经验者 |
3 公正审查委员在7人以下。
4 公正审查委员的任期为2年。
5 公正审查委员的会议(以下称“公正审查会议”)由理事长招集。
6 除上述各款内容之外,公正审查会议的必要事项由公正审查会议所决定。
附则
(实施日期)
1 本章程自2007年1月开始实施。但是与附表(2)所列药物中的烯丙洛尔、溴化异丙托、品氧烯洛尔、克伦特罗、沙丁胺醇、特布他林、去甲雄三烯醇酮、氟羟甲基睾丸酮、普萘洛尔、苯并二氮卓诱导体、脱氧甲基睾酮类、美托洛尔等相关的规则适用是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
(过渡措施)
2 第17条第3号、第18条第2款(仅限与第17条第3号相关的部分)及第21条第1款第5号的规定适用于2007年1月1日以后出生马匹的竞赛马匹注册时。
附表 (1) (与第3条相关的部分)
| 竞马场的名称 | 所在地 |
|---|---|
| 札幌竞马场 函馆竞马场 福岛竞马场 新潟竞马场 中山竞马场 东京竞马场 中京竞马场 京都竞马场 阪神竞马场 小仓竞马场 |
北海道札幌市 北海道函馆市 福岛县福岛市 新潟县丰荣市 千叶县船桥市 东京都府中市 爱知县丰明市 京都府京都市 兵库县宝冢市 福冈市北九州市 |
附表 (2) (与第132条、第136条相关的部分)
|
|
(备考) 违禁药物名称前带有「*」的为第136条第7款所规定的违禁药品。
附表 (3) (与第159条相关的部分)
应该出赛的马匹为3匹时 应该出赛的马匹为4匹时 应该出赛的马匹为5匹时 应该出赛的马匹为6匹时 应该出赛的马匹为7匹时 应该出赛的马匹为8匹时 应该出赛的马匹为9匹时 应该出赛的马匹为10匹时 应该出赛的马匹为11匹时 应该出赛的马匹为12匹时 应该出赛的马匹为13匹时 应该出赛的马匹为14匹时 应该出赛的马匹为15匹时 应该出赛的马匹为16匹时 应该出赛的马匹为17匹时 应该出赛的马匹为18匹以上时 |
马号 1 2 3 括号 1 2 3 马号 1 2 3 4 括号 1 2 3 4 马号 1 2 3 4 5 括号 1 2 3 4 5 马号 1 2 3 4 5 6 括号 1 2 3 4 5 6 马号 1 2 3 4 5 6 7 括号 1 2 3 4 5 6 7 马号 1 2 3 4 5 6 7 8 括号 1 2 3 4 5 6 7 8 马号 1 2 3 4 5 6 7 8 9 括号 1 2 3 4 5 6 7 8 马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括号 1 2 3 4 5 6 7 8 马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括号 1 2 3 4 5 6 7 8 马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括号 1 2 3 4 5 6 7 8 马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括号 1 2 3 4 5 6 7 8 马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括号 1 2 3 4 5 6 7 8 马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括号 1 2 3 4 5 6 7 8 马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括号 1 2 3 4 5 6 7 8 马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括号 1 2 3 4 5 6 7 8 马号 以此类推 括号 |
附则 (2008年1月1日 2007年日本中央赛马会理事长达第21号)
该通告自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
附录(有关第124条、第125条的内容)
| (1) | 降名次之外的2匹马(以下称“非降名次马”。)之间,达到顺序更为靠前的马匹为更为靠前的名次,到达顺序相同时为相同名次。 | ||||||||||||||
| (2) | 降名次马的名次排在相应受害马之后。 | ||||||||||||||
| (3) | 在其相应受害马中出现退出比赛马或失去比赛资格马的降名次马,其名次排在其他马匹(其相应受害马中出现退出比赛马或失去比赛资格马的其他降名次马除外)之后。 | ||||||||||||||
| (4) | 根据前3号的规定,当出现名次先后难以确定的降名次马与非降名次马的2匹马时,该降名次马排为靠前的名次 | ||||||||||||||
| (5) | 根据前4号的规定,出现2匹名次先后不能确定的降名次马时,将该降名次马按照附录附表的划分栏所列划分标准进行分类,分别按照以下A至B的规定进行决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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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附表
| 划分 | 定 义 | |
|---|---|---|
| 种 | 类 | |
| 甲 种 |
1类 2类 3类 4类以下 |
只以非降名次马为相应受害马的马匹 以非降名次马及甲种1类的马为相应受害马的马匹 只以非降名次马及甲种1类和甲种2类的马为相应受害马的马匹 按照甲种1类至3类的马的定义所定义的马 |
| 乙 种 |
1类 2类 3类 4类以下 |
不以以失去比赛资格马或退出比赛马为相应受害马的降名次马(以下称“乙种马”。) 为相应受害马的乙种马 以乙种1类马为相应受害马、不以其他乙种马为相应受害的马 以乙种1类马和2类马为性应受害马、不以其他乙种马为相应受害的马 按照乙种1类至3类的马的定义所定义的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