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中央竟马会法施行规则
暂译
(1954年9月13日 农林省令第56号)
修改 1991年9月3日 农林水产省令第40号 部分修改日本中央竞马会法施行规则的省令
[中略]
2005年3月31日 农林水产省令第50号 部分修改日本中央竞马会法施行规则的省令
根据日本中央竞马会法(1954年法律第205号)第21条第1项、第23条第1项、第25条第2款、第31条第2项及第34条第1项的规定,为实施日本中央竞马会法制定日本中央竞马会法施行规则如下。
日本中央竟马会法施行规则
(章程变更审批申请)
第1条 日本中央竞马会(以下称之为“竞马会”)欲获得日本中央竞马会法(以下称之为“法”)第7条第2款所述的批准时,须将记载有下述事项的章程变更审批申请书提交给农林水产大臣。
| (1) | 欲变更的条款 | |
| (2) | 变更的理由 | |
| (3) | 实施时间 |
(规章设置或变更的审批申请)
第2条 竞马会欲获得法第8条第2项所述的批准,须向其提交记载有下列事项的规章设定审批申请书或规章变更审批申请书。
| (1) | 欲设定或欲变更的规章的条款 | |
| (2) | 设定或者变更的理由 | |
| (3) | 实施时间 |
(运营审议会的组织及运营)
第2条之2 运营审议会由理事长负责招集。
2 三分之一以上的运营审议会委员提出须审议事项,要求招集运营审议会时,理事长须在提出要求后的30天内招集运营审议会。
3 运营审议会设主席。主席由运营审议会从审议会委员中选举产生。
4 主席总理运营审议会会务。主席因故缺席或者主席缺任时,由预先指名的委员行使主席职责。
5 若运营审议会出席的委员未过半,则不可召开会议,不可形成决议。
6 运营审议会的议事结果由出席的过半数的委员决定,同意票和否决票相等时,由主席决定。
7 除上述各项内容外,运营审议会会议相关的必要事项由运营审议会规定。
(审查会的组织及运营)
第2条之3 审查会由理事长负责招集。
2 出现马主的注册及注销、练马师及骑师的执照及其吊销、有人根据行政不服审查法(1962年法律第160号)对日本中央竞马会法施行令(1954年政令第258号)第3条规定的处分进行异议申诉的情况时,理事长须毫不延迟地招集审查会。
3 审查会设会长。会长由审查会从审查会委员中选举产生。
4 会长总理审查会会务。会长因故缺席或者会长缺任时,由预先指名的委员行使会长职责。
5 若审查会出席的委员未过半,则不可召开会议,不可形成决议。
6 审查会的议事结果由出席的过半数的委员决定,同意票和否决票相等时,由会长决定。
7 为处理审查会相关事务,审查会设置事务局,事务局设事务局长。
8 除上述各项内容外,审查会会议相关的必要事项由审查会规定。
(谋求振兴竞马的业务)
第2条之4 法第20条第3项中农林水产省令规定的业务为下列各款所列业务。
| (1) | 为竞马场及竞马场外的胜马投注券销售所或兑换奖金交付处(以下称之为“竞马场等”)的入场者以及上述场所周边地区的居民提供便利的设施或系统相关的业务列举如下。 a 铁路停车场(包括与之整体配备的公路、广场及其他相关设施在内。)、主要服务于连通竞马场的公路、以及停车场的设置及改良所需的业务 b 收集、分析及传输与停车场的使用状况及公路交通相关信息的系统,信号机、公路标志及公路显示操作用系统的开发及改善所需的业务 |
|
| (2) | 为合理有效地增进对竞马的理解而供普通民众使用的用于保存或展示竞马相关资料或者提供竞马相关信息的设施的设置及运营所需的业务 | |
| (3) | 为增加与中央竞马相关的练马师、骑师及协助饲养或训练竞赛用马的人员的福利,可为伤病者的康复提供训练及指导及其他高水平医疗的设施的设置及运营所需的业务 | |
| (4) | 为与中央竞马骑师的灾害补偿相关的互助提供帮助的业务 | |
| (5) | 与绿地整体配备的提供给普通民众使用的骑乘设施的设置及运营所需的业务 | |
| (6) | 为给生产或培育具有优越奔跑能力的轻种马提供援助,就轻种马的生产或培育加强农家管理所需的业务 | |
| (7) | 我国特色马匹及与马匹相关的传统风俗习惯的保全所需的业务 | |
| (8) | 为谋求竞马事业的健康发展而实施的地方竞马设施及设备的配备所需的业务 | |
| (9) | 国际竞马的振兴及竞马走向国际所需的业务 |
(法第20条第3项所述审批的申请手续)
第2条之5 协会欲获得法第20条第3项所述的农林水产大臣的认可,须向其提交记载有下列事项的审批申请书。
| (1) | 业务内容及其所需费用金额 | |
| (2) | 业务的实施时间 |
(法第20条第4项所述审批的申请手续)
第2条之6 竞马会欲获得法第20条第4项所述的农林水产大臣的认可,须向其提交记载有下列事项的审批申请书。
| (1) | 欲发予补助金的法人(以下称之为“特定法人”。)的名称、主要事务所的地址及其法人代表的姓名 | |
| (2) | 特定法人的经营目的及其经营的主要事业 | |
| (3) | 特定法人的资产与负债状况及其组织的概要 | |
| (4) | 特定法人领到补助金后,其援助的事业内容、主体及援助方法 | |
| (5) | 欲发予补助金的金额及其计算基础 | |
| (6) | 第4款援助所需经费中以补助金作为财源的部分的金额以及存在该部分金额以外的金额时该额外部分的承担人及承担方法 |
(畜产振兴事业等)
第2条之7 法第20条第4项中农林水产省令所规定的事业为农业协同组合、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渔业协同组合、渔业协同组合联合会、森林组合、森林组合联合会、上述组织为其股东的株式会社(仅限符合农林水产大臣制订的标准的公司。)、中小企业等协同组合、根据民法(1896年法律第89号)第34条规定设立的法人或农林渔业者组成的团体(仅限符合农林水产大臣制订的标准的团体。)所开展的事业,具体内容如下列各款所示。
| (1) | 畜产经营或技术指导事业 | |
| (2) | 肉用牛的生产的合理化事业 | |
| (3) | 鲜牛奶生产的合理化事业 | |
| (4) | 提高家畜卫生状况的事业 | |
| (5) | 与畜产技术的研发相关的事业 | |
| (6) | 与畜产相关的防止公害事业及自然环境的环保事业 | |
| (7) | 认为会有助于振兴畜产的下列各款所列事业 a 确保农村地区良好生活环境的事业 b 谋求农业管理现代化的事业 c 促进农村地区就业稳定的事业 d 与农林水产业相关技术的研发有关的事业 e 与农林水产业有关的防止公害及自然环境的环保事业 |
(收支预算的编制程序)
第2条之8 理事长向运营审议会咨询收支预算时,须预先就与法第20条第3项及第4项所规定的业务相关的收支预算听取学识经验丰富人士的意见。
(事业计划的审批申请)
第3条 竞马会欲获得法第21条第1项所述的农林水产大臣的批准时,须在事业计划审批申请书上附上事业计划书,并将其提交给农林水产大臣。
2 前项所述的审批申请须在每事业年度开始之日的一个月前提交。
(事业计划变更的审批申请)
第4条 竞马会欲获得法第21条第2项所述的农林水产大臣的批准时,须将记载有事业计划变更内容及其理由的事业计划变更审批申请书提交给农林水产大臣。
(收支预算的审批申请)
第5条 竞马会欲获得法第23条第1项所述的农林水产大臣的批准时,须在收支预算审批申请书上附上收支预算书,并将其提交给农林水产大臣。
2 前项所述的审批申请须在每事业年度开始之日的一个月前提交。
(收支预算变更的审批申请)
第6条 竞马会欲获得法第23条第2项所述的农林水产大臣的批准时,须将记载有收支预算变更内容及其理由的收支预算变更审批申请书提交给农林水产大臣。
(附件)
第7条 竞马会根据第1条、第2条、第3条至第6条的规定提交审批申请书时,须随之附上记载有关于与该事项有关的事项的法第16条所述的理事会的会议录及法第17条所述的运营审议会的意见的文件。
(可持有的有价证券)
第8条 法第25条第2款中农林水产省令所规定的有价证券为地方债证券、铁道证券、电信电话债券、放送债券及农林证券。
(事业报告书)
第8条之2 法第30条第2款所述的事业报告书中须记载下列事项。
| (1) | 业务内容,各营业所地址,资本金总额、政府出资金额及其增减、董事定员及各董事的姓名、职务、任期、履历、职工的定员及其增减、竞马会的沿革、法律依据、主务大臣、运营审议会的概要及其他竞马会概要 | |
| (2) | 该事业年度至该事业年度结束为止的业务实施状况(包括借款、财政投融资资金及国库补助金等方式的资金筹集状况在内。) | |
| (3) | 与子公司(指的是竞马会实际上拥有其过半数的议决权的公司。下同。竞马会、子公司或者子公司实际上拥有其过半数的议决权的其他公司均视作竞马会的子公司。)、相关公司(指的是竞马会(竞马会拥有子公司时,包括该子公司在内。)实际上拥有其100分之20以上、100分之50以下的议决权,且竞马会可通过人事、资金、技术、交易等相关途径对其财务及营业方针带来重要影响的公司。下同。)以及相关公益法人等(指的是竞马会可通过人事、资金、技术、交易等相关途径决定其财务及营业方针或者给其带来重要影响的办理竞马会的部分业务或竞马会相关业务的公益法人及其他团体。下同)相关的下列事项 a 子公司、相关公司及相关公益法人等的状况(包括表示竞马会与相关公司、相关公益法人关系的关系图。) b 子公司及相关公司的名称、地址、资本金、事业内容、董事人数、法人代表的姓名、职工人数、竞马会拥有的议决权相所占议决权总数的比例及其与竞马会的关系 c 相关公益法人等的名称、地址、基本财产、事业内容、董事人数、法人代表的姓名、职工人数及与竞马会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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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竞马会须处理的课题 |
(附属明细表)
第8条之3 法第30条第3款所述附属明细表中须记载下列事项。
| (1) | 资本金明细(包括认购人、每个认购人的出资金额及其增减、出资方所在国的会计划分及出资依据的法律条款。) | |
| (2) | 与主要资产与负债相关的下列明细 a 长期借款(包括财政投融资资金在内。)的明细(包括贷方、从每位贷方借款的金额及其增减。) b 不能发行债券的事由 c 特种基金(包括根据法令的规定须以特种基金或准备金的名义计入的内容在内)的明细(包括每种特种基金的金额及其增减。) d 现金及存款、应收账款、短期借款、欠款、应计费用及其他主要资产与负债的明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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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固定资产的取得、处分及折旧费的明细 | |
| (4) | 与出资相关的下列明细 a 出资给子公司及相关公司的明细(包括子公司及相关公司的名称、每股股票或每份出资的金额、拥有股票数目或出资份数、取得价格、资产负债表上计入的金额及出资金额的增减。) b 其他出资明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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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相对于子公司及相关公司的债权及债务的明细 | |
| (6) | 与主要费用及收益相关的下列明细 a 国库补助金等的明细(包括国库补助金等的名称、支出方所在国的会计划分、该事业年度得到的国库补助金等的金额与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中计入的金额的关系的说明。) b 董事及职员的工资费用的明细 c 相关公益法人等的基本财产的筹集及其他认为是竞马会业务性质上较为重要的其他主要费用及收益的明细 |
(财务报表等的查阅期限)
第8条之4 法第30条第3项中农林水产省令所规定的期限为5年。
(中央竞马举办的申报)
第9条 竞马会欲举办竞马赛事时,须在该竞马赛事举办的20日前就该次竞马赛事向农林水产大臣申报如下事项。
| (1) | 举办该竞马的竞马场 | |
| (2) | 举办日期 | |
| (3) | 各举办日中各比赛的编号、种类及距离 | |
| (4) | 主办执行委员的姓名 | |
| (5) | 竞马举办相关收支的预算 | |
| (6) | 根据竞马法(1948年法律第158号)第3条之2的规定委托与实施竞马相关的事务时,明确说明该委托内容的书面文件 |
2 竞马会作出前项规定的申报后,若欲变更该项第1款至第4款及第6款所列事项,须将变更内容申报农林水产大臣。
(中央竞马赛事结束的申报)
第10条 竞马会举办竞马赛事后,须在该次竞马赛事结束后的15天内将下列事项申报农林水产大臣。
| (1) | 各举办日的总入场人数及总入场费用 | |
| (2) | 各比赛及各马龄的出赛马匹的数目 | |
| (3) | 各举办日中竞马法第6条所规定的每种胜马投注法的胜马投注券的销售金额,竞马法第12条第6项所规定的退还金额,竞马法第7条第1项或者第2项所规定的销售金额,竞马法第7条第1项、第2项或第4项、竞马法第8条或竞马法第9条第2项所规定的兑换奖金额以及竞马法第10条第2项前项所述的舍掉尾数所产生的金额(重赢式胜马投注法中若存在竞马法第9条第1项或者第3项所述的加算金时,则包含该加算金金额在内。) | |
| (4) | 胜马投注券的销售、兑奖及竞马法第12条第6项规定的退还金的交付所伴随的意外情况涉及的金额 | |
| (5) | 竞马举办相关的收支概要 | |
(凭单的样式)
第11条 法第34条第2项的凭单的样式如附记样式所示。
附则
1 本省令自施行之日(1954年9月16日)起实施。
2 关于将包括本省令实施之日至1954年10月5日为止的任一天作为举办日期的竞马赛事的举办对第9条第1项规定的适用,将该项中“20天前”的表述替换为“前一天”。
附则(2005年3月31日农林水产省令第50号)
本省令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